【熱議】父親隱瞞個人財產,網上籌款給兒子治病,法院判決全額退款!

廣州普法

自己是拆遷戶,

家裡有門面房和汽車,

兒子生病後

卻在網上籌集愛心款15萬餘元……

【热议】父亲隐瞒个人财产,网上筹款给儿子治病,法院判决全额退款!

11月6日上午,

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

引發的訴訟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

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

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

構成違約,

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

籌款15313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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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財產狀況籌得善款

28歲的莫先生與許女士是夫妻。2017年9月,兒子出生。經醫院檢查,他們的兒子患有一種名為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症的重病。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籌上發起了籌款目標為40萬元的個人大病籌款項目,實際籌款153136元,捐款次數6086次。籌款期間,曾有人舉報莫先生家有門面房出租收益,莫先生辯解門面房是孩子爺爺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沒有工作,妻子剛剛找到工作。

2018年8月27日,水滴籌公司向莫先生髮送律師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還全部籌集款項。莫先生收到律師函後,並未返還。2018年9月,水滴籌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項153136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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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籌上的金額截圖

法院審理查明,為給兒子治病,莫先生總計產生醫療費35.5萬餘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餘元。通過水滴籌籌款前,莫先生已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獲得6萬元救助,水滴籌籌款後又獲得當地民政部門救助款2.8萬餘元。莫先生的兒子病逝後,在醫院賬戶內的3萬元救助款結餘被相關救助機構收回。莫先生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實際獲得的救助款為5.8萬元。

莫先生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名下的財產信息。儘管莫先生辯解稱,水滴籌籌集的善款被用來償還兒子治療所欠下的債務,但是他與平臺、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明確為兒子的“後續醫療費”。庭審中,莫先生承認違背了約定。

法院審理認為,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

法院同時指出,儘管水滴籌公司沒有盡到嚴格形式審查義務,未妥善履行嚴格監督義務,存在審查瑕疵,但該審查瑕疵不能成為莫先生減免違約責任、拒絕支付利息的合理抗辯和合法依據。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全部善款15.3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關於返還後的善款,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水滴籌公司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地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朝陽法院同時建議水滴籌公司等網絡平臺企業,加大資源投入,健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求助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和監管力量;完善籌款發起人、求助人家庭財產公佈標準、後續報銷款處理方案及贈與撤回機制,切實履行審查監督義務、保障捐贈人權益;建立與醫療機構的聯動機制,實現資金雙向流轉,強化款項監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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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判決意義重大,推進立法

該案的判決有何社會意義?對大家有哪些警示?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談及此案的社會意義時表示,本案的意義遠遠不止於系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救助糾紛案件,其另外的意義更為深遠,主要體現在:

1、進一步體現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最低限度道德標準的要求。本案受助人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先生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同時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2、對該領域立法有巨大的助推作用

儘管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已經蓬勃發展,但是相關的法律規範尚處於空白,網絡平臺、發起人、籌款人、捐贈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均沒有明確規定,僅靠平臺相應規約,難以達到規範之效果。諸如求助人信息披露範圍不清、標準不明、責任不實,籌集款項的流向和使用不公開、不透明、不規範等問題眾多。這些都給行業健康發展帶來諸多隱患,一些趁機詐捐、騙捐事件等充斥其中,其負面影響可能涉及整個救助行業。

在此案中,法院已經向各相關機構送達司法建議書,相信相應民政等部門一定會加大調研力度,爭取儘快取得立法進展。

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柳孔聖稱,通過網絡大病求助平臺實現互助,是互聯網加時代的新型互助模式,有其巨大的優勢,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相應的道德和法律問題。從本質上講,正常情況下的互聯網平臺與籌款發起人、捐助者之間形成的是居間合同法律關係,捐助者與發起人之間形成的是贈與合同法律關係。在一定條件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果發起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獲得善款,則有可能觸及刑事詐騙犯罪。因目前針對此類互聯網平臺相關活動缺少相應立法,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在該案一審的處理上不乏創新之處。首先是由平臺作為原告代表贈與人來撤銷贈與,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第二是將此類表面上具有道德義務的贈與界定為附義務的贈與,以受贈人未履行相應義務為由撤銷贈與,也是一種法律適用上的創新。

通過該案,提醒籌款發起人應當提高誠信意識,不能濫用求助權,褻瀆公眾的愛心。濫用求助權還有可能引發刑事風險。同時也提醒網絡平臺,應當完善機制,加強審核監督,避免平臺被不當利用。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稱,社會救助募捐本身是一種贈予,是社會民眾對突發疾病、變故等家庭的一種愛心救助,但這種救助是附條件的,是基於受贈者無法負擔、無法承受的特殊情況。同時,這類扶貧幫弱本身是社會倡導的。但是,如果受贈者隱瞞自身有資產的事實,誘導捐助者捐贈的,這類捐助明顯違背捐贈者本意,這種情況下,受贈者的求助屬於我國民法規定的欺詐行為,是過度消費捐贈者和社會的愛心。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的判決“返還籌款”意義重大,起到標杆作用,這一判決從根本上確認了救助資金必須和救助用途一致的原則,保護了捐贈者贈予的本意和初衷,打擊了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救助平臺牟利的不當心理,對於日後其他法院審理同類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也明確了我國法律保護的法意和誠實信用原則。

趙良善律師認為,網絡求助現在非常廣泛常見,真假不一,建議民眾在捐款時不能盲目跟風,要仔細審查相關資料,如果無法核實的,可以適當少捐或不捐。捐款數額較大的,一定要跟相關平臺、機構核實情況。建議發佈救助信息的平臺也要盡到審查義務,嚴格做到信息披露,保障捐助者知情權及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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