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化」踢群第一案教科書式“民事裁定書”語境溫馨值得推廣

踢群第一案:教科書式“民事裁定書”,值得弘揚的司法文化

「司法文化」踢群第一案教科書式“民事裁定書”語境溫馨值得推廣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至此,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塵埃落定。(注: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一 《裁定書》寓教於理,通篇形成溫暖的司法語境

例如:《裁定書》敘述:“群組參與者通過在線交流信息,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情操,符合廣大網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的需要。”

《裁定書》用輕鬆緩和的語言,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各民事主體應共同遵循”這樣的語境,是在《憲法》《法律》的前提下來規範各個民事主體的行為,用以界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形成侵權,情之有據,言之有物,本條實際上就是把本案的格調和結果已經確定。

二 《裁定書》用詞溫和,未帶任何司法的“霸道”

《裁定書》僅僅用“柳孔聖提起本訴,缺乏正當性”一句話,凸顯出“友善的生活,不妨害鄰人;和諧的社會,呼喚自律和理性”這種正式需要廣大公民共同來維護的全社會共同願望。一個“缺乏”,用詞準確、不偏不倚。

三 客觀公正,“法”“情”結合,水乳交融,起到了和諧效果

縱觀通篇,無論從法律上、情理上相互交替、互為補充,用詞上、敘述上,沉穩平和、柔中有剛,猛一看引用的法律很少,主線是以情理為主,但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是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從事活動,突出了“和諧”社會應該是全民參與、共同構建這一法律結果。起到了共建和諧的效果。只因為這樣,才使“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的理想願景。讀著《裁定書》即像涓涓的泉水溫馨人心,又感到這更是一堂生動的普法教育課。值得推薦和推廣。

四 《裁定書》附後,望欣賞、評論。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19)魯0285民初4407號

原告:柳孔聖,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路*號*戶。

被告:劉德治,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路*號*號樓*戶。

委託訴訟代理人:蒲聰,山東眾成清泰(西海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柳孔聖與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一案,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22日受理後,被告劉德治提出迴避申請。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報請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19年5月16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2民轄8號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於2019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孔聖、被告劉德治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蒲聰到庭參加訴訟。

柳孔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劉德治重新邀請柳孔聖進入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共服務微信群“訴訟服務群”;2.要求劉德治連續3天在該群內向柳孔聖公開賠禮道歉;3.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訴訟過程中,柳孔聖撤回訴訟請求第1項;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2日晚,柳孔聖在平度市人民法院為方便向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訴訟服務而建立的“訴訟服務群”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群主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並在其他律師要求拉柳孔聖重新入群時,予以拒絕,至今柳孔聖無法進入該微信群。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系把法院公共資源當成個人小田地,把服務對象當成管理對象,剝奪了柳孔聖作為律師應該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柳孔聖的聲譽。

劉德治辯稱,其將柳孔聖移出群聊一事,是由於柳孔聖違反群規,發佈了不適當的言論。劉德治作為群主,將柳孔聖移出群聊系依照法律和群規、並按照微信群主的功能權限而實施的個人行為,柳孔聖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應予以駁回。首先,從該群的性質和目的看,該群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為了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聖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其次,劉德治沒有侵犯柳孔聖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群聊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沒有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某建立了名為“五月花號”的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加入該群。律師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律師唐某某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加入群聊,後,劉德治成為該群組的群主。6月8日,劉德治修改群名為“訴訟服務群”。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該群成立後,群成員之間一直在交流、討論有關訴訟立案、訴訟退費等事宜,並分享各自的經驗,劉德治、於某某等立案庭人員亦與群成員之間互動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時03分,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劉德治就此提醒柳孔聖。2019年1月22日20時50分許,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劉德治就上述內容再次提醒柳孔聖。但柳孔聖未予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某發生爭執。經劉德治提醒後,柳孔聖仍繼續發佈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群。2019年2月21日,劉德治將該群解散。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柳孔聖與劉德治之間在互聯網群組內因移出群組行為引發的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對此,本院評判如下:

一、互聯網群組是公眾在線交流互動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各民事主體應共同遵循。網上網下都是同心圓。群組創建者、參與者無論是基於工作、學習還是生活、娛樂目的,都應堅持正確導向,積極向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群組參與者通過在線交流信息,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情操,符合廣大網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的需要。本案所涉群主創新服務方式,為群成員提供法律服務,並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應予肯定。

二、網絡無限,行為有度。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共享和即時交流,給人們帶來了工作上的便利和生活品質的提升。網絡是虛擬的,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真實的。網絡空間有著足夠的帶寬和充分的自由,但也有紅綠燈和斑馬線。自由開放、包容和諧的網絡世界,規則和秩序才是繁榮發展的基礎。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本案所涉群組內的成員,均為法律職業者,應帶頭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違反群規發言不當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互聯網群組內“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

三、矛盾糾紛多樣,解決機制多元。法律法規、道德規範、公序良俗、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共同打造美好和諧的社會治理體系。司法裁判不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唯一方式,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面對複雜紛繁的爭議糾紛,應加強訴源治理,完善多元糾紛化解,構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解散群等行為,應屬於一種社會交往情誼行為,不產生民事法律關係,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依照群規和功能設置權限自主進行。在案證據顯示,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應駁回起訴。

四、友善的生活,不妨害鄰人;和諧的社會,呼喚自律和理性。法律保護合法權益,同時禁止權利濫用。不適當目的或不正當目的提起的訴訟,都可能構成對別人合法權利的不尊重和傷害,且浪費社會和司法資源。本案中,劉德治創新服務方式,為群成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並無過錯,不應當承擔無端的訴累和困擾。柳孔聖提起本訴,缺乏正當性,因此,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山東法院網上立案訴訟服務系統提交上訴材料,或直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五份,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 傑

審判員 邴興飛

人民陪審員 李 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盛 帥

書記員 臧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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