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何證明自己加班了?

張春財


在實現的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單位都是口頭通知勞動者加班的,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往往對勞動者很不利,那麼,員工如何才能證明自己加班?



勞動者可以提供的加班事實的有關證據:

(一)書證:書證是依據文字、符號、圖形等書面表現的內容來記錄事實的證據材料。在有關加班費爭議中,常常以考勤卡、工資表、電子考勤記錄表等形式出現。但這些東西一般均由用人單位記錄和保管。所以,當勞動者有機會拿到上述資料時應儘量複印一份保留,如果能保留原件就更好。



(二)視聽資料:現在的工業園或企業很多都裝了閉路監控設施,這些設施的錄像也可以證明相關企業員工的工作時間。但這些錄像可不是一個普通的勞動者能夠獲取的。勞動者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調查取證。另外,勞動者還有一種主動獲取的方式,就是自己主動錄製視聽資料。這樣做當然有點難度。但誰叫最高院的把舉證責任叫到勞動者身上呢?



(三)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相關情況的人所作的言辭陳述就是證人證言。在勞動爭議中,幾乎沒有還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會站出來為正在與用人單位打官司的員工作證的。但不妨礙尋找已經離職並知道相關情況的前員工來作證,或者與用人單位打官司的員工之間互相作證。雖然對方會以存在利害衝突否認證據的有效性,但只要是符合客觀事實的證據就應該大膽向辦案機關提出,有總不比沒有好。



(四)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也是證據的一種。你別指望用人單位在加班時間上跟你做同樣的陳述。所以,就需要勞動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合情合理詳細的陳述,再輔以其它的證據材料,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勞動者可以從上述四個方面蒐集和提供加班時間的證據。對於遇到不能提供的情況,要充分利用最新解釋中關於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積極提供線索,將舉證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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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卡,無考勤,員工可通過以下方式證明自己加班:

1、最簡單直接的就是加班條,本人申請,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如果自己沒有底根聯可複印或拍照。

2、有證人出庭作證,證明看到或和員工一起加班。

3、在加班時,給企業或主管發過郵件,打過電話,工作時候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都可以作為證據。

4、體現加班的排班表等相關表單可作為證據。

如果公司要求加班不打卡不考勤,也不走加班申請手續(加班條),員工是可以拒絕加班的。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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