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二審超過六個月,該怎麼辦?

林化軍


如果是一般程序民事案件,審理期限最長是15個月,未到達期限的暫時只能等待,具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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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案情特殊,關係複雜難處理,超過六個月也是正常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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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一般情況下,民訴訴訟的二審,只要經本院院長批准的話,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的。這並不違反程序法。不過如果你著急的話,可以詢問一下評審法官來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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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法官法都敢枉,還有法官不敢幹的事!什麼三個月?什麼六個月?都是胡說八道,法對法官都沒用,還有什麼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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