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精神障礙患者持刀殺人致1死7傷,被判死緩

2017年6月5日,武漢男子錢昆(化名)在家中持菜刀將母親頸部劃傷後,又跑到漢江堤邊撿回自己之前丟棄的水果刀,並用此刀先後刺傷7人,造成其中一人因急性大出血死亡。經鑑定,被告人錢昆的行為符合“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作案時受精神症狀影響,辨認及控制能力嚴重受損,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11月8日,武漢中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判文書網公開該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透露,2018年10月23日,武漢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錢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錢昆就刑事判決部分提起上訴,2019年6月24日,湖北高院做出終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刑事部分判決。

持菜刀劃傷母親又出門找刀

據(2019)鄂01刑初16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錢昆,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高中文化。2017年6月5日,其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錢昆在家中用菜刀將其母親李某的頸部劃傷,還將李某手臂咬傷。隨後,全身赤裸的錢昆下樓,並在單元樓梯口附近用手中的菜刀砸向路經此地的劉某腰背部。

而後,錢昆一路步行至漢江堤邊尋找到之前丟棄在此的一把水果刀。並持該刀捅向路人趙某的胸腹部及手臂,前來阻止的冷某也被其刺傷胸部、肩部等部位。

刺傷多名行人致使其中一人死亡

當天6時左右,錢昆步行至某酒店附近,再次持該刀捅刺路人湯某的左肩背部。隨後,又在一菜場附近,手持水果刀先後捅刺路人周某的頸背部、陶某的右手及張某的右側背部。此時,錢昆大伯錢某聞訊趕來,欲上前阻止錢昆,又被其持刀刺傷肩部,錢昆本人在搶奪其自行車後騎車逃跑。當逃至漢陽大街與文興路交匯口附近時,錢昆丟棄所騎的自行車,隨即鑽入停在路邊的一輛貨車內並發動該車,行使幾米後撞上附近的電杆。錢昆隨即下車逃離,並再次搶奪路人的自行車騎車逃跑。6時許,錢昆逃至某超市門口,被接警前來的公安人員當場制伏並抓獲。

經鑑定,被告人錢昆的行為符合“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作案時受精神症狀影響,辨認及控制能力嚴重受損,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害人冷某系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趙某、湯某所受損傷屬輕傷;被害人劉某、周某、張某、陶某、錢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昆持刀故意殺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輕傷、五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2018年10月23日,武漢中院作出(2018)鄂01刑初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錢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錢昆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2.9萬元至1350元不等。

宣判後,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不服,被告人錢昆對刑事部分判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9年6月24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刑終6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武漢中院(2018)鄂01刑初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以原審判決中附帶民事部分遺漏當事人,嚴重違法法定程序為由,(2018)鄂01刑初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發回重審。因此2019年10月31日,武漢中院僅針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判決,判令錢昆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冷某家屬3.4萬元,賠償湯某、趙某、張某、陶某6200元至125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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