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業務的不規範會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作者李鳳文系中國知名財經評論員

為了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近日,銀保監會制定併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對結構性存款的發行主體、銷售管理、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嚴格的要求。此舉將有利於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防止不規範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結構性存款業務的不規範會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結構性存款,即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央行數據顯示,截至今年9月末,中資銀行結構性存款規模為10.85萬億元。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成為一些銀行攬存的“利器”,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產品運作管理不規範、違規展業等問題。

應該看到,結構性存款業務的不規範會帶來許多不利影響,諸如擾亂銀行存款市場秩序,加大負債成本;對於存款人來說,容易造成理財產品“剛兌”的誤導,不利於投資者風險教育和理財新規的有效落實;給企業套利預留了空間,不利於風險防範,也影響了資金向實體經濟的流入。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對結構性存款提出了更明確、更具體、更規範的監管要求,是對結構性存款現行監管規定的系統梳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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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銀行來說,有利於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迴歸合理水平,有效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從根本上杜絕通過“假結構”進行變相高息攬存問題的發生,防止存款的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與此同時,還可帶動貸款實際利率的進一步下降。據測算,在銀行LPR(貸款基礎利率)報價中,資金成本佔比超過70%。此次規範,就十萬億量級的結構性存款而言,付息成本有望下降2.1%,由此能夠明顯推動銀行體系負債成本下降,並將促使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下降。

對於存款人來講,有利於加強對存款人的理性投資教育,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為此,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在產品銷售時,除了及時提示風險披露相關信息外,還需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嚴禁對投資者進行誤導銷售。如此規定,有利於培養投資人的理性投資意識,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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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穩定市場的角度來看,通知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有利於銀行資產負債調整和流動性安排,促進業務平穩過渡,避免對銀行流動性管理和平穩運行造成影響。

不可否認的是,要實現結構性存款業務平穩有序發展,各商業銀行應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規展業,同時監管部門也要進一步加強對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嚴格執行相關監管規定,有效防範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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