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餘一男子凌晨偷車胎換自己車上,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

新餘一男子凌晨偷車胎換自己車上,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

偷車輪換自己車上 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新餘一男子凌晨偷車胎換自己車上,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

近日,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彭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彭某駕駛一輛小車途徑新餘市城南抱石大道水木清華東大門附近,將其小車停在被害人周某某的小車旁,利用其車上工具將被害人周某小車前面兩個車輪卸下來,並將左側前車輪安裝在自己車上,在準備換右側前輪時見有人過來,擔心自己被發現,遂將被害人周某小車的右側前輪遺棄在現場,便匆忙駕車逃離。案發後,被告人彭某賠償了被害人周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諒解。經新餘市渝水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上述兩個車輪價值人民幣3515元。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彭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351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彭某盜竊價值人民幣3515元的財物中價值1757.5元的財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彭某能夠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彭某能夠主動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但彭某具有前科劣跡,可以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餘一男子凌晨偷車胎換自己車上,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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