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法,中小學教師可對學生不專心聽課、不遵守上課紀律進行一定的處罰。你認為呢?

地理雲課堂


對於廣東擬立法,中小學教師可對學生不專心聽課,不遵守上課紀律進行一定的處罰。相信絕大部分教師都會舉雙手贊成。

我以為出臺這樣的法律,可以改變當前教師不敢管的尷尬局面,對教育有積極的意義。

教師要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必須要學生全面的配合,否則教學任務就難以完成。

一、廣東擬立法出臺這樣的法律,對教師行使懲罰權利得到保障。

可能很多教師都有這樣的體會,現在的學生是越來越難管理。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家長對孩子的過分溺愛。而對學生在上課不專心聽課,不遵守紀律或者沒有完成作業等行為,作為教師很想去管,有時候又不敢去管。

教師敢不敢管,我看主要是取決於學生家長的態度。父母對孩子的愛,是無可厚非,但是一些家長是盲目的溺愛,對孩子成長是不利的。

就好像一些學生沒有完成作業,教師罰抄書或者放學後留堂去完成作業等處罰,某些家長就有怨言了,說教師對孩子有成見,體罰孩子。去學校找領導鬧,甚至有些家長投訴到上級教育部門。

家長這樣的做法,首當其衝受害的當然是老師,輕則受到處分,重則停職。教師也是一份職業,老師也需要養家餬口,很多教師為了自身的“飯碗”,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長此以往,最終受害的還是學生。

二、出臺這樣的法律,教師的權責更加明確。

在教學活動中,學生哪些行為該受到懲戒,而教師在懲罰學生時,應遵循什麼規則,就可以有法可依,防止老師變相體罰學生。

立法的目的,是保護教師和學生雙方的權益,避免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為了孩子的學習,合理的懲罰相信很多家長都能接受,但是懲罰對學生的身心都會有傷害,作為老師口頭能教育好的,也不會動用懲罰手段。

立法保障了教師和學生在某一特定範圍內人身安全,懲罰變得有法可依,家長也應該在法律許可範圍內配合教師對孩子的懲罰,家校緊密聯繫,才能讓孩子更好的成長。

結語:無規矩不成方圓,為了防止某些家長動不動就拿教師合理適當的懲罰說事,甚至出現“校鬧”等問題,廣東擬立法,賦予中小學教師對一些不專心聽課,不遵守紀律等不良行為的學生進行一定的合情合理的處罰,我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坤廷視界


我給100個贊。我就是一個老師,面對“熊孩子”偶爾的無法無天、調皮搗蛋,我們往往是打也不得,罵也不得,很是頭疼。出現這種局面,家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計劃生育實施以來,都是獨生子女,是家裡的掌上明珠,小皇帝、小公主,從小就養成了無法無天,老子天下第一的性格。在學校裡,無組織無紀律意識,老師管不得,管也不聽,放錯不接受處罰,老師處罰一下,家長就會到學校鬧,說什麼“我的小孩從沒人敢管,你憑什麼管?”甚至辱罵、毆打老師。搞的現在老師還怎麼管,敢管嗎?老師不管你的小孩你的小孩,走上社會之後就一定被人管。現在廣東立法了,對於老師、學校、社會來說是福音。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了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對此,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今天在教育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師懲戒權具體的實施細則,將盡快出臺。


鄉野教書匠


4月12日,廣東省司法廳網站發佈《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送審並公開徵集社會意見。《此安全條例》對中小學老師的管教權做了明確的規定,依學生違紀情節的輕重大致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一、學校和教師可以對學生上課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依法進行批評教育。二、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受專門法治教育,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者,依法送專門學鷳進行法治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違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三、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此草案一出,在網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且大多數家長贊成把懲戒權還給老師,認為適當對違紀的學生進行懲戒不但有利於學生行為規範,有利於學習成績的提高,還可以保障學校其他學生享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並免於校園欺凌等惡性事件的發生等。

但同時也有大部分網友表示,懲戒要有一定的界限,不得體罰,不得罰寫作業,言語侮辱、諷刺、謾罵等傷害學生自尊心的行為。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提倡“依法治校”,但是在管理學生上卻沒有法律法規可依從,大家都知道老師不管學生不行,但是,卻對“教師應該如何管理學生?”,“懲戒的“度”要怎樣把握?”一直爭執不下。如果這些不能用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那麼教師就永遠做不到“依法管理學生”,而如何管理學生也就成了頗受爭議的事情。

因此,廣東此次擬對老師管理權進行立法,讓違紀的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受到懲戒,做到有法可依,不僅有利於保護學生,也有利於保護老師。

廣東此次立法最大的亮點在於:

一、區分了學生違紀的情節輕重,並依照學生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設定管理懲戒的程度。

情節輕微的,比如上課不好好學習,課下不完全作業的行為,只需要老師進行批評教育就可以,用不著家長來校處理。而情節嚴重的違紀行為,例如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要求在監護人陪同下受懲戒,比如寫檢討或送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甚至公安部門訓誡等。

層次分明的管理方法代替了之前學生違紀無論輕重只能批評教育的弊端,足以震懾違紀學生,規範學生的個人言行。

二、此次對老師管理權的立法同樣不包括體罰學生及變相體罰學生,完全是在可教化的角度考慮,並沒有助長學校和老師不良管理行為。

三、學校和老師對學生的管理權和學校周邊環境安全同時治理,依靠社會力量營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也可以給學校和老師減負,同時也有利於規範學生行為。

綜上所述,廣東擬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將對學生的管理和懲戒權交給老師的行為,是適應時代,順應民心的行為,值得我們大力支持,值得在全國推廣。


指尖教育帝國


我贊同立法保障中小學教師教學與管理的懲戒權!因為沒有法律做堅強的保障,就會讓有責任感的好老師屢屢被傷害,如此下次,將會讓教師不敢大膽管理學生,甚至將很多年輕人不敢從事教師這個職業。

立法保障,要明確家長與教師責任主體,各自應該做好哪些育人工作。

現在很多愚昧無知的家長,自己不懂家庭教育不說,還把教育一古腦都推給學校老師,認為老師是萬能公式,自己不作為不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不說,還要粗暴干涉教師正常的教學與管理工作。基於此,在立法時必須要有司法解釋,明確將家長應該承擔的家庭教育列出清單,只有這樣才能讓家長知道自己是什麼成色,才不敢去和老師叫號。

立法保障,需要將教師懲戒學生的手段、方法、時機有明確規範,利於教師參照執行。

就如刑事處罰一樣,有明確的分級處遇標準: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有: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只有在懲戒標準上嚴格做出規定,才有利於教師參照執行。對於部分教師懲戒失度追責時也同樣有明確的參考量化。

立法保障,使教師教學管理逐步走上正規化和法制化,對家長也有了明確法律約束。

回顧近幾年出現的個別家長到學校鬧事,有些甚至用暴力攻擊手段,對個別教師造成了很嚴重的身心傷害,但是卻沒有一例肇事家長受到法律的嚴懲。無法可依,也恰助長了一些無德家長的囂張氣焰,自己非但不盡教育子女之職責,反而會因為溺愛而偏袒在校屢次違反校紀的孩子。相信有了法律保障,規範的是教師教學管理,對家長也有了明確的法律約束,再像以前那樣去學校鬧事,將會承擔法律制裁的後果。

總之,法律是莊嚴的,法律也是無情的,有了立法保障,會讓廣大教師依法去履行自己教書育人的職責,可以底氣更足,管理上更放得開。相信對於那些缺乏家教的學生,定會有較好的管理與懲戒效果,希望廣東早日完善立法,加快推進速度。


寒石冷月


對於小朋友為什麼不能用愛解決問題呢?為什麼只有暴力才能解決問題呢?想想我小時候真好,老師是用心愛我們的,沒罰過,沒打過,只是用語言說到理舉例子講故事來讓我們慢慢懂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就算成績差,老師也只是把錯的題目給我們反覆講,成績特別差的就帶回家做練習題,而且還有晚飯吃,從沒要收過補習費。我小時候是70年代,那時全中國都不富裕,也沒高工資,但老師的職業道德和教育精神是非常值得學生敬愛的,所以我很尊重老師!做老師需要愛心,需要耐心,還需要恆心,就如有的小朋友是花,有的小朋友是草,有的小朋友是大樹,都需要園丁細心照顧和栽培。如果老師動不動就要懲罰小朋友,那老師自己的脾氣要增加修養了。小種子們是需要老師的愛,而不是電閃雷鳴!


誠信判官


說一個最近兩天才發生的事情:這兩天高二期中考試,抓到班上一個女生作弊,當堂考試結束後該名女生馬上跑不見影了,第二堂考試也沒有出現。嚇得監考老師馬上與我聯繫,在學校到處找,結果在學校一處樓頂找到!該名女生因為上課玩手機已經被收了兩三次手機,每次都是要死要活。在現在這種教育大環境下,哪個老師敢真正懲罰教育?雖然說要處分,但也是雷聲大雨點小,我還要好生相勸,生怕她有啥想不開真去跳樓!卑微!真的是卑微!


揚188161099


這是一件好事,它體現了政府對學生教育的重視,也可以讓教師教育學生有法可依,實現依法執教。

學生不專心聽課、不遵守上課紀律,教師本應該對其教育,並給予一定的懲罰。這在以前,是理所當然的,情理之中的事。但現在的情況卻與從前大不一樣,學生不尊重老師正常,但老師要尊重學生,老師的自尊可有可無,學生的自尊一定要保護。家長不尊重老師正常,但老師要尊重家長,不然就可能有麻煩,管不管學生,該怎樣管學生,要看家長的意思,有的家長說一套做一套,老師一不小心就會吃苦頭,所以不得不小心謹慎,有的家長說的話不能當真。

因此,目前立法保護教師執教是很有必要的,應該為廣東的做法點贊。

但是有這樣的立法,老師是不是就可以大膽地去懲罰學生了?答案是否定的。實際上,老師因有此規定而願意的懲罰學生的微乎其微。試問:如果懲罰學生出了問題怎麼辦?是不是還要把所有的責任都賴老師?家長不同意怎辦鬧事?是不是還要老師賠禮道歉,承擔所有後果?

對於責任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對於事情的處理,沒有公平性可言,哪一位老師願意相信?規定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只不過是佔了個新聞標題而已。

不尊師重教的形成,除了家長和學生的自身護短的原因之外,和一些領導對於學生事故的處理方式——大小事故和責任,不論青紅皂白,全部推到老師、學校身上,有直接的關係。而且這種處理方式,影響到更多學生、家長,對於學生事故的認識,以至於任何事情都賴老師、賴學校。

另外,媒體、社會輿論中負面的報道、評論,對與學生有關的事件,會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大有不把老師打入地獄,誓不罷休之勢。

所以要想讓立法真正執行,讓老師願意執法而教,就必須有一個正向的社會輿論作導向;就必須讓家長摒棄因為學生事件可以瞎搭糊塗纏的心裡和行為;就必須讓領導在老師與學生有事情發生時,秉公而斷,是非對錯分明,不袒護,也不欺壓……

只有全社會真正尊師重教了,只有領導真正尊師重教了,家長才會尊師重教,學生才會尊師重教,老師才會依法執教,那時學生的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師生之間、家校之間才會攜手並進、共建共贏。


超敏教育


4月12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在廣東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我們先了解一下該《條例》(草案)關於對學生違紀行為,學校或老師究竟可擁有哪些及什麼程度的“懲戎權"。

然後,我們再聯繫當前學校及老師在對待和處理學生各種違紀行為的現實。通過將現狀與《條例》(草案)相關內容進行一個比較,“三味”談三點看法:

一、這個《條例》依然是在不違背國家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才最終得以制定和實施。因此,學校和老師必須明確:《義務教育法》中所規定的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仍然屬嚴厲禁止行為!

《條例》中指出,老師對學生不專心聽課、不完成作業、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採取一定的教育懲戒措施,應該不包括罰站、罰抄、甚至打罵等體罰方式。這點老師應心中有數。

不過,對學生這類輕微違紀,此《條例》或許難以給老師的教育行為效果帶來實質性改變。

二、《條例》明確:對學生較嚴重或嚴重違紀行為,學校可要求監護人陪同寫檢討書或陪同進行專門法治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實指高中)學生可由學校開除學籍。對於有嚴重欺凌行為的學生,可交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事實上,現在很多學校已經這麼做了!但教育效果,似乎也不盡人意!

比如,據"三味"瞭解,現在不少中小學校對那些較嚴重違紀且屢教不改者,通知其家長到校,陪同檢討或陪讀等。但教育效果並不明顯。

既然《條例》還處於意見徵求階段,“三味”倒想提個建議:

對有嚴重違紀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或老師可以通知家長接回家,接受一定時間的家庭行為習慣教育。

雖然,這種懲戒措施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但對於一個在校無心向學的學生而言,對學習影響不會太大,而對其行為習慣的教育和糾正,效果還是明顯的。

三、該《條例》的最終實施,一個最大的好處是:為老師對學生適當的懲戒行為,提供了法規保障,讓老師的正當權益免受非法侵害。

例如:老師對學生進行正當的批評教育,如果學生因心理過於脆弱等原因,而導致學生出現某些過激行為時,按《條例》規定,老師則可以不為任何後果負責。防止無理取鬧的“校鬧”者,將責任推向老師身上。

以上是“三味"對《條例》(草案)的一些個人看法,期待網友加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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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味聊教育


學生違紀可以處罰了?廣大一線教師拍手稱好。終於可以管管這班猴子.......作為曾多年人從事班主任工作的我,更是舉起四肢來贊成。

什麼?還通過立法!這真是天大的好事!普天同慶!

曾經的我與多位教師討論過一個問題,就是對學生的過度保護導致教師不敢管學生。

1、曾經記得,課堂上學生爬在桌子上睡覺(這種情況在下午第一節很常見),教師過去敲敲桌子,讓他別睡。那個學生立馬打電話找家長,還投訴到教育局......

2、還記得,在一個教師的語文課上,一個學生在看一本厚達500多頁我武俠故事(含有不良情節)語文老師先是提醒,後是請過辦公室、再是硬搶,總算是把故事書暫時的保管了。沒過幾日,該教師被教育局通報批評......

3、我更記得在我的課上,一個男學生玩手機,我再三的提醒後還是在那玩,我伸手問他要,並且罰他和我一起去教室隔壁的男廁所裡搞清潔,該生二話不說便離校而去。兩天後,他家裡的七大姑八大姨等算起來差不多有十二個人來學校投訴我,來辦公室鬧、去教室鬧,要我去學生家裡負荊請罪。幸好有一個一心為教學的校長出來協調(感謝有這麼一個好校長),但這個學生還是不讀,次年去什麼技校汽修了。

當然還有更多的案例!

像這樣的案例,一是家長投訴、二是家長鬧校、三是上級領導的通報批評。

一個極其認真負責的教師就是因為他的職責管理學生而被責令五年不得評職稱,五年不得評優評先,甚者當眾跪下道謙,更悲哀的是丟掉工作......

試問,在這樣的環境下,還有哪們老師會管學生?還有哪們老師敢管學生?

現在廣東省終於通過立法程序來保障教師在校內管理學生、處罰學生了,可以算了將多年懸在教師頭上的那把刀放了下來。

然而,我卻還有很多的疑問:

1、既然是立法,那有沒有明確處罰的部門?有沒有明確執行處罰的執行人?如若沒有是不是等於白說一樣?

2、有沒有明確具體違紀及其對應的處罰範圍?你認為學生不聽課,你怎麼拿出證據表示他不聽課?你認為那個學生侮辱了教師或同學,你又怎樣去取證?如果是說說壞話呢,取個不好聽的別名的還算是可以輕微語言教育。但是用髒水去潑同學呢?還有更多多情節不同等的,怎樣去劃分呢?

3、如果教師因為處罰學生而受到學生投訴呢?如果家長鬧校呢?應該哪個部門來處理?處理的法理是什麼?處理的等級又是什麼呢?


五點教育


現在中小學生可謂“打不得、罵不得”,教師甚至根本不能管、不敢管。因為教師動輒就會“被維權”,可謂尷尬至極!面對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如何破解呢?

最近,廣東省擬立法,對師生行為予以規範。

這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發佈在4月12日的廣東省司法廳網站上。該《安全條例草案》對教師、學生、學生家長的責權利進行了界定,既使教師敢管、能管,也對學生的哪些行為該管、怎麼管?做出了規定。同時還對監護人的行為也進行約束。

教師必要時可採取教育懲罰措施

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在學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方面,草案明確:

1.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明確可以處罰)

2.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處理更為嚴厲)

3.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監護人責任)

4.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監護人責任)

5.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監護人責任)

6.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重點)

這部《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有幾大亮點:

第一:明確了教師有處罰權。

第二,明確了學生犯錯,必須接受處罰。

第三,明確了監護人的責任。

草案還明確,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明確了要對“校園霸凌”從重處罰。

對於校園欺凌事件的情況,草案明確,應“由學校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進行認定與處理,學生不服學校對欺凌行為認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復核。”同時,“對於受害嚴重者,應當及時配合心理干預”。

第五,還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聯防聯治。

1.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校園周邊安全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商戶及群眾自治組織成立治安交通聯防組織,在公安機關領導下,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共建共治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和交通環境。
2.當發生“社會青年或學生欺凌、打架鬥毆”,“社會人員攜帶危險物品或刀具、槍械徘徊”等情況時,治安交通聯防組織發現出現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同時報告公安機關和學校。

該草案雖然對教師該怎麼管?懲戒權的尺度怎麼界定等,還沒有明確的可操作的細則。但是,畢竟是在向前走了一大步。這對於改變當下教育的尷尬境地,還是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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