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了!企業所得稅100個問題,會計人100%需要

企業所得稅問題答疑

100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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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收入所得類


一、徵稅收入

1.樣品試用是否應確認收入?

問:開發新產品給客戶試用,未取得收入、未開具發票也未簽訂合同,是否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中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新產品若屬於樣品,應按照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2.內地企業投資者買賣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確認收入?

問: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執行。

3.跨年度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收入?

問: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八目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複勞務收取的費用,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確認為當期的收入。

4.房地產企業捐贈幼兒園,是否計收入?

問: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兒園贈與當地教育局,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該業務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是非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如是開發區內的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以設備對外投資,如何繳納所得稅?

問: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6.企業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問:企業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福利企業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第二款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稅免徵企業所得稅,請問福利企業即徵即退的增值稅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答: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即徵即退的增值稅不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的確認不徵稅收入的三個條件,根據現行稅法及財稅[2008]151號和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上述收入應當徵收企業所得稅。

8.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了企業所得稅收入的不同類型,企業增資擴股(稀釋股權),是企業股東投資行為,可直接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沒有取得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做為企業應稅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徵稅問題。

9.工程預收款,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是否應確認收入?

問:我公司有一筆小區管網配套費的工程預收款,尚未開工,已開具發票,是否應確認此筆收入為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預收的小區管網配套費是工程預收款,未開工不具備上述收入確認條件,在該納稅期末不應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10.打折促銷讓利活動,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問:企業為擴大銷售開展打折促銷讓利活動,應如何確認銷售收入金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於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11.軟件企業超稅負返還的退稅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某市一家軟件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而取得的即徵即退稅款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企業將這部分資金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相應的成本費用能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軟件企業取得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退稅款項,符合該文件不徵稅收入的規定,因此,應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部分退稅款用於研發的,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2.總分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問:總分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其中包括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的情形。因此,總分支機構之間調撥固定資產屬於企業內部處置資產,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13.解禁前轉讓限售股是否應納所得稅?

問:我公司於2017年9月份將未解禁的限售股200萬股,轉讓給其他企業,取得轉讓收入1700萬元。請問,這部分轉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規定納稅後,其餘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14.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的時間?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產品如何確定完工的時間?

答:根據《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並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15.視同銷售時外購資產如何確定收入額?

問:視同銷售時外購資產如何確定收入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時,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由於外購資產的價格存在升值和貶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購入時的價格確定收入會造成不合理的現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這樣,一方面限定視同銷售範圍,另一方面限定時間,則使外購資產升值或貶值的空間和時間得到控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之規定,企業外購資產用於視同銷售的其他方面,則應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16.逾期貸款利息可衝減應納稅所得額嗎?

問:逾期貸款利息可衝減應納稅所得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衝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告明確規定了逾期90天以後仍未收回的貸款利息,准予衝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7.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此,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應併入收到所退手續費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18.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併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9.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於生產、製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20.撤回或減少投資,投資所得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問: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這部分撤回或者減少的投資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應根據上述規定來進行所得稅處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該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22.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投資方企業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3.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問: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可以分期確認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應一次性確認收入。

24.盤盈是否需要併入收入總額?

問:企業發生盤盈,是否需要併入收入總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第九款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其他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發生盤盈,屬於其他收入範圍,應併入收入總額。

25.分期收款銷售,何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何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6.買一贈一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確認收入?

問:企業採取買一贈一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7.收到違約金,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問: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違約金,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違約金需要確認收入。

28.銷售退貨,應如何確認收入?

問:企業銷售貨物後因質量問題退貨,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業銷售貨物後因質量問題退貨,應當在發生當期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9.取得會員費收入如何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公司銷售會員卡,取得的會員費收入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年875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後,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於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該會員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30.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二、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31.母子公司間收取的服務費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問: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諮詢服務,收取的服務費是否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二條: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32.取得集團總部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取得集團總部的補貼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3.企業取得股東劃入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企業取得股東劃入資產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不徵稅收入

34.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入是否納稅?

問: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的費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非營利性組織為政府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的費用,屬於提供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5.社會團體取得的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我單位是經相關部門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市足協),現受市文化旅遊局的委託,組織足球賽,經費由旅遊局撥款。請問,這筆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4.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該社會團體即使已通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如其取得的撥款為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則不能列入免稅收入範圍,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

3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規定,經有權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經認定後,對於其取得的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的符合免稅收入範圍的收入,免於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於未經過免稅資格認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雖經過免稅資格認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的,均應計徵企業所得稅。

37.籌建期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處理?

問:籌建期企業收到政府補助如何進行處理?

答:按照會計準則第16號規定,政府補助分為兩類: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時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收到時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收到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收到政府補助所得稅處理應當首先判定是否屬於不徵稅收入,如果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相關規定處理;如果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應當作為政府補助在收到當期確認應稅所得,發生的相關支出允許在當期扣除。

38.不徵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問: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免稅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39.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問: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免稅收入主要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明確列舉了四條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關政府部門“以獎代補”的款項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

問:公司收到相關政府部門“以獎代補”的款項算不算政府補助?如果是政府補助,那麼相關部門要求公司開發票的行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補助請問應該怎麼開票?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係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第一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第二條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關於企業不徵稅收入管理問題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獎勵費,不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有償提供應稅服務,則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如取得的財政補貼屬於以上文件規定的財政性資金,應首先計入收入總額,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徵稅收入的確認條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作為不徵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扣減,同時該筆收入對應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1.不徵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問: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未按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02.稅前扣除類


一、工資薪金

42.勞務派遣人員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勞務派遣人員平時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該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43.交通費補貼,與工資一併發放,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150元,與工資一併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44.季節工、臨時工工資支出,能否做為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扣除基數?

問:公司僱用部分季節工、臨時工,發生的工資支出,能否做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做為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扣除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5.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稅前扣除?

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與受僱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不超過相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46.工傷、意外傷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如何在稅前扣除?

問:企業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補償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員工發生工傷、意外傷害等事故,由企業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和銀行劃款憑證、收款人收款憑證,可在稅前扣除。

47.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並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問:勞務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並作為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答:勞務派遣用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8.何為“合理的工資薪金”?

問:何為“合理的工資薪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49.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扣除?

問: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扣除?

答: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在勞動部門備案,可以按照工資性質在稅前扣除,否則應作為勞務費在稅前扣除。

50.工傷死亡撫卹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卹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因此,上述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撫卹金支出,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1.上年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發放是否可以在彙算時扣除?

問:企業上年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發放是否可以在彙算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於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企業12月份計提的工資1月份發放,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52.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問: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能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

答: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

53.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54.統一給員工體檢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55.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遊,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問:我公司組織企業職工外出旅遊,支付的旅遊費能否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上述公司發生的旅遊費支出,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56.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交通補貼如何稅前扣除?

問:企業為職工發放的通訊費、交通補貼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交通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交通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准予扣除,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57.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如何稅前扣除?

問:企業為職工發放的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放的冬季取暖補貼、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防暑降溫費,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按職務或職稱發放的集中供熱採暖補貼應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准予扣除。

58.為職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可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可否稅前扣除?

答: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報銷個人租房費,可憑出租方開具的發票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59.喪葬補助費能否作為福利費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企業發生的喪葬補助費未取得發票能否作為福利費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等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按規定發生的喪葬補助費,不屬於經營性行為,不需要取得發票。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確定入賬憑證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即可,但有關憑證需要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取得。同時,喪葬補助費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0.企業食堂經費是否按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問:企業食堂實行內部核算,經費由財務部門從職工福利費中按期撥付,是否可做為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職工食堂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企業內設的職工食堂屬於企業的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以及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61.員工接受繼續教育學費,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問:員工接受繼續教育學費,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因此,企業員工接受繼續教育所發生的學費屬於員工個人消費,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的範疇,不得稅前扣除。

62.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餐補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餐補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第三條規定,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職工餐補如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工資薪金相關規定的,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資薪金相關規定,但符合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的,可作為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三、工會經費

63.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何新要求?

問: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有何新要求?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64.以前年度未撥繳的工會經費,怎麼處理?

問:某公司本年度工會經費已計提撥繳,並有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收據。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撥繳的工會經費,如果撥繳,能否稅前扣除;如果不撥繳,怎麼處理?有什麼法規依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以前年度未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能作為本年度的費用稅前扣除。

四、保險費用

65.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問: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於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6.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67.只為高管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問:企業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按照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68.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問:存款保險保費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滯納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9.企業財產保險費是否可以扣除?

問:企業財產保險費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70.為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可否稅前扣除?

問:為了保證職工家庭財產安全,我公司擬為全體職工投保家庭財產安全險。請問,這項保險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彙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因此,職工投保家庭財產險不能稅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問:企業給員工購買出差時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2.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為職工支付的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特殊工種是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統稱,企業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保險費應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五、廣告費

73.菸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能否稅前扣除?

問: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的規定,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4.化妝品製造企業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問:化妝品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六、捐贈支出

75.捐贈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有哪幾種?

問:捐贈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有哪幾種?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76.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能否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問: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能否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第九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會組織實施股權捐贈的,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實施股權捐贈的,是否可以按財稅[2016]45號文件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四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78.公益性股權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問:公益性股權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七、利息支出

79.匯兌損益,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問:由於匯率變動,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關聯企業之間支付技術服務費是否可稅前扣除?

問:關聯企業之間支付技術服務費是否可稅前扣除?有無相關標準和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件》第一百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因此,關聯企業之間支付技術服務費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具體標準符合營業常規。具體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81.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註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萬元,向一私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發生利息支出37.6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則該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萬元)。允許該公司稅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萬元)。

82.貼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能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問:企業取得企業商業承兌匯票,到開戶銀行票據貼現,銀行貼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能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稅前扣除?

問: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84.房地產企業借款利息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房地產企業借款利息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85.房地產企業集團公司統貸統還的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房地產企業集團公司統貸統還的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合法票據?

問:企業向與企業無關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合法票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並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八、資產折舊攤銷

87.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於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88.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問:公司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89.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有何規定?

問:企業受讓的無形資產,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90.房屋已經開始使用,未取得發票,可以計提折舊嗎?

問:企業建成的房屋已經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發票還沒拿到,是按發票憑證計提折舊還是按合同的金額計提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五、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91.辦公用小汽車車輛購置稅能否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企業購買辦公用小汽車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能否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因此,企業購買辦公用小汽車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因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小汽車在公安機關登記註冊的前置環節,屬於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應當計入小汽車的計稅基礎,按照規定以折舊方式分期攤銷,不得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2.財務軟件的攤銷期限最短為幾年?

問:我公司購買了一套企業財務軟件,在財務處理時計入無形資產。請問,該套財務軟件的攤銷期是多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93.用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稅款購進的設備能否計提折舊?

問:軟件企業為擴大生產,用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稅款購進的設備能否計提折舊?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如果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則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因此,軟件企業將即徵即退的稅款用於擴大生產而購進設備,所計提的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發投入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

問: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該土地使用權可否按10年期限攤銷?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因此,土地使用權應當按40年期限攤銷。

95.購買預付卡所得稅如何處理?

問:企業購買預付卡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答:對於企業購買、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按照購買或充值、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1)在購買或充值環節,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3)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96.房屋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何計提折舊?

問: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何計提折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97.固定資產,是否需要提取殘值?

問: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是否需要提取殘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九、資產損失

98.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否在以後年度申報扣除?

問: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申報扣除的,可否在以後年度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99.被盜竊產品損失能否申報稅前扣除?

問:我企業於2017年5月1日發生產品被盜案件,直接損失達80萬元,至今仍未破案。請問,我公司現在能否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應按本辦法執行。上述公司所盜物品超過兩年未追回,因此該公司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向稅務機關提供司法機關證明材料後申報辦理扣除事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100.為他人擔保造成損失稅前扣除應符合什麼規定?

問:我公司兩年前替一家企業擔保,取得銀行貸款100萬元,因貸款到期企業無力償還,銀行便扣劃我公司的存款。請問,這部分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採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擔保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這部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反之,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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