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難逃一死的國企官員

2005年1月10日,歷時7年、曾被兩審判處死刑又被最高院發回重審又上訴的原蘭州連城鋁廠連海綜合開發公司總經理徐光明受賄、行賄案終於有了結局,“迎接”他的,是注射死刑。

舊案 |“四審”難逃一死的國企官員

被告席上的徐光明

東莞“考察”撈取300萬

蘭州連城鋁廠是甘肅的一家大型國有企業。1992年8月,時任連城鋁廠連海綜合開發公司經理的徐光明,受連城鋁廠廠長魏光前指派前往廣東東莞考察房地產生意。

徐光明一到東莞,其合作單位東泰實業公司立即派副總陳某熱情迎接,周到服侍,燈紅酒綠的事情沒有少幹。這次東莞之行,徐光明可算是大開眼界,思想觀念發生了很大轉變。陳某眼見徐光明如此輕易地被他的糖衣炮彈射中,禁不住心中竊喜。在陪同徐光明前往東莞市松木山水庫東岸的“安華濱湖別墅區”實地考察時,指東點西:“這塊地我賣給了某集團軍,給了某政委100萬;那塊地我賣給了某某局,給某局長350萬。”繼而又指向另一片土地:“這300畝是給你們連城鋁廠的,我們和魏廠長講好了,你看怎麼樣?”一行人返回後,東泰公司總經理鍾某正在辦公室等待徐光明。徐光明看完土地紅線圖及其他相關文件,表示同意購買東泰公司在東莞的300畝土地,雙方商定每畝地價16萬元,總金額4800萬元,並當即草簽了協議。在籤協議過程中,陳某笑著問徐光明:“徐總,這是有回扣的,你要多少?”初次面對這種事,徐光明顯得有點心虛:“你看著辦吧。”“那就1畝1萬,共300萬。”“行!”徐光明回答得很乾脆。

1992年11月4日,連城鋁廠召開廠長辦公會議。徐光明在這次會議上就東莞購地事宜做了專題彙報,會議同意在東莞購地300畝及所訂協議,並安排了付款等事項。當晚,徐光明興沖沖跑到魏光前家為自己邀功:“廠長,這個地是有回扣的,一共300萬,你看怎麼處理?”魏光前說:“行,那就存到小金庫。”於是,在魏光前的直接過問下,不到40天的時間裡,連城鋁廠就把2500萬元劃到了東泰實業公司賬上,東泰實業公司將265萬元的回扣親自交給了徐光明。當然,這裡面扣除了徐光明、常生壽(連海綜合開發公司副經理)考察期間的所有開銷15萬元以及常生壽“應”得的20萬元。

建立小金庫,徐光明是動了一番腦筋的。他覺得這筆款的大部分屬於魏光前,既不能讓常生壽知道,也不能讓連海綜合開發公司的財務知道,必須找一個和連城鋁廠沒有任何關係的地方才能安全些。於是,他把目光投向了他的貿易伙伴——廣東省南海區的個體老闆潘偉標,他以保管為條件將205萬元交給潘偉標,指使陳某將45萬元打入自己的私人賬戶,另外剩餘的15萬現金裝進腰包,供自己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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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光前

炒作地皮又“斂”300萬

就在徐光明與東泰實業公司商談購買東莞土地之際,潘偉標找到了徐光明,慫恿他炒地皮,這樣來錢快。徐光明一聽正合他意,趕緊接過話茬:“是啊,只是沒有合適的生意。”“有,有!”潘偉標忙接著說:“你不是正在買地嗎?我給你介紹一個人,他呀,你也認識,就是桂鴻的鴻仔,他能搞上便宜地產,絕對有錢賺。”徐光明知道,潘偉標所說的鴻仔,便是那個經常開著奔馳車來請他吃飯進歌舞廳的南海區桂鴻型材廠的老闆潘志雄,一想到他的熱情、好客和出手大方,徐光明覺得發財的機會來了。

原來,1992年下半年,潘志雄從南海區裡水鎮鎮政府以每畝6.6萬元的價格談妥購買50畝土地,並交了30萬元手續費,正愁無法炒作出去時,得到潘偉標提供的信息,即以每畝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潘偉標,潘偉標又以每畝16萬元的價格密謀賣給徐光明。此時,徐光明已沒有最初要回扣的“羞澀”感:“我又不是學雷鋒的,我也得賺。這樣,我加6萬,我以每畝22萬元的價格籤合同,6萬元要返還給我的,300萬呵!”徐光明反覆叮囑二潘:“你們不能給常生壽講是16萬買的,你們告訴他是21萬買的,我們每畝有1萬元回扣,一共50萬,可以給他20萬。”三人商妥之後,徐光明派副手常生壽回廠,向廠長辦公會議彙報了此次購地一事。

1992年10月17日,連城鋁廠廠長辦公會議認為,當前房地產市場有價無市,前景黯淡,風險增大,徐光明購買南海區裡水土地50畝“投入和風險大”,因而做出“不同意購南海土地”的決議。當常生壽將這一會議精神向徐光明傳達後,徐光明心中“咯噔”了一下,但他仍關心的是魏光前的態度。“魏廠長在會議上怎麼講?”常生壽告訴他,魏光前在這次會議上沒有做任何表態。“沒有表態就是默許,默許就是對我的支持。”揣透魏光前的心理後,徐光明即於當月底擅自與潘志雄簽訂了《關於轉讓土地意向書》,為連海綜合開發公司購買了潘志雄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位於南海區裡水鎮河榔沙村上莊的旱地和水塘50畝土地,每畝單價22萬元,總金額1100萬元,並用連海綜合開發公司應返還給連城鋁廠的鋁錠貨款給潘志雄支付了地款。潘志雄在得到土地款後,付給潘偉標250萬元(其中50萬元是徐光明答應從其所得的300萬元回扣款中給潘偉標的);付給徐光明回扣250萬元。此後不久,徐光明終於捕捉到了兩次單獨與魏光前相處的機會,向魏密報了在本次購地中賺的300萬元並以吃息為條件投資到潘志雄的實業公司一事。魏光前對此重大事項不但未向上級反映或向其他廠領導通報,反而指使徐光明:“把投資協議寫好,防止潘志雄賴賬。”

其間,徐光明還利用職權為潘志雄謀利,索取收受潘賄款人民幣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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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不成“化名”被抓

徐光明自覺罪孽深重,受賄貪汙一旦敗露,後果不堪設想。經過無數個不眠之夜的深思,他覺得逃是上上之策,他決定逃往越南。1995年7月13日,徐光明帶著121萬用贓款兌換成的美元,夥同金光琪、胡某(金光琪情婦)等,以旅遊名義從廣西出境潛逃。可是,因種種原因,逃亡越南成為空想。徐光明在潛逃越南失敗後,來到武漢,化名王大志,與自己的情人邱某安身江城,做起了冰帽生意。徐終日惶惶不安,見到穿制服的人就躲得遠遠的。他心裡清楚,早晚有一天會被找到的,但已飽經逃亡之苦的他再也不想亡命天涯了。就在他做生意虧本、原來的同黨都作鳥獸散時,有一天,他在武漢的房子裡和情婦邱某的家人打麻將,突然接到一個電話:“請問王大志在家嗎?”邱某剛說“是”,電話便掛斷。徐的心裡便有一種不祥的預感。接著房門被敲開,一副鋥亮的手銬銬在了他的手腕上。徐光明哀嘆一聲。

輪迴“四審”難逃一死

2000年5月16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徐光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合併執行死刑。徐光明不服,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0年9月20日,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徐光明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1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銷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徐光明的刑事裁定和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判決,發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2002年7月10日,蘭州中院重審徐光明受賄、行賄一案。2004年5月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徐光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合併執行死刑。徐光明不服,再次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徐光明一路“咬”住魏光前不放,徐光明將他的意見體現在一句話中,他發出疑問:“我是一個‘跑腿’的,魏光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我背不動!”那麼,法院到底對徐光明的上訴理由是怎樣認定的?為此,甘肅高院二審審判長充分闡釋了判決的主要理由:魏光前不是共犯。

經審理查明,徐光明與東泰實業公司總經理鍾某等人商定回扣之事,魏光前沒有參與。魏在知道東莞購地中有回扣後,表示將該款存入小金庫,公司虧損的時候補虧。在徐光明把100萬元存摺交魏光前後,魏將存摺退給了徐光明,且該筆回扣款一直由徐光明支配,對此有徐的供述印證。在裡水購地中,徐光明事先與潘志雄、潘偉標共謀貪汙公款300萬元,隨後給魏光前作了彙報,魏同意將此款投資潘志雄的公司,以後補貼公司虧空,之後魏光前沒有支配或索要該款。對此,徐、魏供述相互印證。

另經審理查明,徐光明雖認罪態度好,但依法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徐光明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在蘭州連城鋁廠通過桂鴻公司購買廣東省南海區裡水鎮50畝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採用串通對方虛增購價的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幣30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徐光明在蘭州連城鋁廠購買東泰公司在廣東省東莞市300畝土地使用權和與桂鴻公司聯營的過程中,以收受回扣等形式,分別收受人民幣265萬元和12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徐光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款、物共計人民幣63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核准甘肅省高院對於徐光明的刑事判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5年1月1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徐光明特大腐敗案件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徐光明上訴,裁定被告人徐光明因犯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此,“徐光明、魏光前連環貪汙案”在歷經波折後終於宣告終結。當天下午3時40分,戴著腳鐐和手銬的徐光明被法警押上了法庭。徐穿著藍色的褲子和淺綠色的夾克衫,頭髮花白。因為天氣寒冷,徐光明的臉色和手有些微微發紅。法警給徐光明除下手上的銬子,可是,徐光明並沒有放鬆,而是拘謹地站著,臉上的表情很木訥。他從宣判開始到結束大約40分鐘的時間裡,沒有說一句話。

徐光明案的悲劇與深思

有著“甘肅第一貪”之稱的徐光明為學徒出身,一步一個腳印,從電解工、小組長、工段長一直幹到連城鋁廠總調度長、碳素分廠廠長。後任連城鋁廠連海綜合開發公司總經理,並將總部搬到蘭州,正式邁向了經商之路。他靠鑽營起家,逐步邁向了不歸路。

案件初發,對於魏光前而言,徐光明甘為替罪羊,自認為是他的“大管家”,自己能給他“背”一些。當初從東莞拿到265萬元的回扣後,徐將100萬元存入魏光前妻子名下,之後又將此存摺拿給魏光前看。魏將存摺賬號記下,又交給徐保管。後來魏光前擔心如此大數額的存款容易出問題,授意徐務必要妥善處理好。徐光明心想,只要魏光前不倒,自己的利益將不受任何影響。不久,徐光明又將這100萬元轉存到自己名下。同時,徐又抓住一切機會給魏送去美元、港幣和人民幣,以及衣服、首飾等共摺合人民幣50餘萬元,並先後兩次陪同魏光前及妻子、兒女到廣州、澳門等地遊山玩水,用贓款支付的費用高達50餘萬元。

在徐光明幾樁主要的貪汙受賄中,二審法院最後雖然認定魏光前不是共犯,但魏知情後對徐的行為默許、縱容,甚至支持,助長了徐光明貪慾的膽量,讓其在腐敗罪惡的泥潭裡越陷越深。如果魏光前對徐導演的“回扣”“好處費”能態度強硬,讓其堅決退回,徐光明的悲劇或許能夠避免。可令人遺憾的是,作為連城鋁廠的“一把手”, 魏光前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自己也淪落成一個鉅貪。

縱觀蘭州連城鋁廠“窩案”及徐光明的犯罪之路,再次警示人們對國有企業的高層高官一定要加強監管,其主管部門要嚴格做到監督管理到位而不缺位,負責而不失責。同時企業的相關項目事宜應予以公開公示,實行陽光透明。此案曾引發中紀委的關注和甘肅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多次聽取辦案機關的彙報,指導案件的查處。甘肅省紀委和檢察機關聯合將連城鋁廠窩案作為反腐典型教材,發出通報以警示全省黨員幹部。

(本文除徐光明、魏光前外,其他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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