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男子車禍身亡,保險公司拒賠20萬:酒駕死亡都不賠

雖然現在很多人反感保險,但是我們在很多生活場景下都會接觸“保險”二字。

例如去醫院,醫生會問有沒有保險?找到了工作,家人朋友會問公司單位公司買保險嘛?看到了親朋好友生病了,我們第一反應也是問有沒有醫保、買了保險沒有?甚至於那些不買車險的朋友也振振有詞“對方買了保險的”!你在商場開店裝修,商業物業會要求你為裝修買保險。我們去銀行貸款,銀行也會要求貸款人買保險,並且第一受益人還是銀行……

保險早已進入生活,而很多人卻並不願意去絲毫的瞭解一下。

案例說保險:男子車禍身亡,保險公司拒賠20萬:酒駕死亡都不賠

真實案例始末

2014年5月,李某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給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10萬(含終身壽險和終身重疾險兩個保險責任);並且額外投保了保額10萬的定期壽險。兩份合同的身故受益人均為其孩子小李,合計身故保險金20萬。

2017年2月17日,被保人李某酒後駕駛麵包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過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測,李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9.6mg/ml,為醉駕。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酒駕屬於免賠情況。因此拒絕賠付20萬保險金。

由於小李屬於未成年人,因此由其監護人媽媽安某和保險公司打官司。

案例說保險:男子車禍身亡,保險公司拒賠20萬:酒駕死亡都不賠

一審、二審中,法院審理認為:

1、被保人李某和中國人壽保險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雖然李某是通過電子投保單簽字,但是該投保單,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上的“免責條款”中的字體、字號和其他常規條款一致,只有字體略有不同。“免責條款”的字體沒有通過加黑、加粗等方式來和其他條款進行區分。

3、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認為其公司已經依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電話回訪”的方式履行了提示義序。法院認為該條款適用的對象是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而不適合本案合同。

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判決:中國人壽保險賠付20萬身故保險金。

中國人壽保險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起復審請求。

吉林高院審查後,認為該案符合再審條款,在2018年5月3日作出裁定,該院立案複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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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審理後認為:

1、一審、二審調查認定的事實屬實。

2、《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4、結合本案,被保險人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後,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89.6mg/100ml,遠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規定的“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入刑標準”。雖然李某已經身故,但不能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應認定李芝國為故意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罪。

2018年8月30日,吉林省高院再審判決:駁回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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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1、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2、保險保障的是遵紀守法的人群,酒駕本身就是故意犯罪,若故意犯罪保險都賠,很明顯就加大了保險公司理賠率,保險公司會提升費率,而高費率對於遵紀守法的人來說,就是在給違法人群買單,這違反了大家買保險的本意……

3、對於交通事故中,若酒駕肇事傷了他人,那麼保險公司是否先應賠付他人,再追責酒駕肇事者呢?目前法律在這塊還沒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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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最近一些保險糾紛寫了很多投保人過錯,因此保險拒賠的案例。

我們只想說明,保險糾紛真的要深挖到最根本的原因才能判斷出誰是誰非,若已經判決的保險糾紛都不能有個誰對誰錯,只是一味的說保險騙子、保險不賠,對保險公司來說這些都是無關緊要的,但是對我們自己來說,信了就真的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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