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豈能隨意“約定”放棄?

社保豈能隨意“約定”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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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勞動午報報道,從2015年開始,出租車司機薛師傅與前單位之間的矛盾一直在升級,這場爭議核心詞就是“社保”。單位認為薛師傅多次承諾放棄社保卻出爾反爾。單位稱,入職時薛師傅與單位約定放棄社保,單位隨工資發補償;離職時,薛師傅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未繳社保等責任,單位與之達成調解協議,支付35000元了結與其所有糾紛。

看起來,讓勞動者放棄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拍即合、雙方自願的結果,殊不知,“如此約定”很容易會為勞動糾紛爭議埋下伏筆。

在該事件中,在拿到補償後,薛師傅仍向有關部門舉報其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有關部門向單位下發了整改通知,要求單位給薛師傅補繳社保,還要承擔滯納金。而單位則在繳納相關費用之後,與薛師傅再次對簿公堂。

此事中的具體糾紛是非對錯,自有法律裁斷,但單就單位跟員工約定“放棄社保”這事來說,這就不靠譜。

依法足額繳納社保是勞動雙方的法定責任。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更何況,社會保險費的依法足額繳納,不僅事關勞動雙方的合法利益,還關係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資金來源。往大了說,社保的繳納問題,不僅關係到用人單位及勞動者雙方的私權利,還關係到整個社會社保制度的整體利益,並不屬於雙方可以自由放棄和處分的權利義務範圍。

勞動雙方雖然可以簽訂一些協議,但應在法律框架內。去年人社部就明確表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社保隨意“約定”放棄,直接的後果就是勞動雙方都涉嫌違法法律規定,彼此的權益也就難以得到根本上的保護。從該案來看,聽起來,涉事司機拿到補償後仍舉報,似乎有些不依不饒,可用人單位在跟他做出不合法的約定時,就已註定了“自己造的孽自己含著淚也得承受”。

社保不能隨意“約定”放棄。這事對更多企業也是警示:用人單位更須增強守法自覺,杜絕動員勞動者放棄社保的歪心思,依法依規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侵害勞動者權益不說,也難逃相應的法律制裁,如繳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從而為自身的無視法律付出代價。

□楊玉龍(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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