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違法犯罪不僅危害國家稅收管理秩序
造成稅收和財政收入流失
而且為貪汙、賄賂、洗錢、詐騙等
其他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
⚠️
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2019年11月8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鉅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本案是2017年以來臺州市打擊發票違法犯罪專項整治活動中公安機關偵破的系列案件之一。
被告人徐某強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款達3億餘元,該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林某勇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達9928萬餘元,該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繼續追繳被告人徐某強非法所得計人民幣三百五十八萬元和被告人林某勇非法所得三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徐某強控制上海衍雲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衍雲公司)、上海徽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徽嵐公司)、上海晨侈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侈公司)等三家空殼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林某勇和陳某某、徐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介紹,夥同金某某(另案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賺取開票費。
衍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109951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稅額15975萬餘元,已認證抵扣12191萬餘元;徽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8712萬餘元,稅額9983萬餘元,已認證抵扣7336萬餘元;晨侈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8080萬餘元,稅額4080萬餘元;林某勇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8334萬餘元,稅額9928萬餘元,已認證抵扣9448萬餘元。
期間,被告人徐某強、林某勇非法所得分別為358萬餘元、30萬餘元。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強違反國家稅款管理法規,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達3億餘元,並已認證抵扣的稅款達1.9億餘元,屬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被告人林某勇違反國家稅款管理法規,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達9928萬餘元,並已認證抵扣達9448萬餘元,屬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被告人徐某強、林某勇之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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