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對他造成傷害只口頭闡述,法官會怎麼判?

浮華灬196


一般的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有義務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但是,與一般的民事糾紛舉證不同,醫療事故糾紛採納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於醫療事故糾紛,作為原告,只要舉證自己有診療行為和造成侵害的後果即可,不需要別的證據。相反,作為被告方的醫療機構,需要舉證原告的損害與診療行為誤工,或者自己的診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一般會推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舉例:某甲到某乙醫療機構就診。他能證明自己在該機構就診過(提供收費票據為證據),有侵害的後果(傷口長期不癒合並造成感染),患者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結果支持自己主張即可。作為醫療機構,他們要證明原告方在自己一方就診期間,自己的診療行為規範有序無任何過錯,原告方的損害與自己一方的診療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淮北日月升


醫療侵權損害糾紛,如果是被侵權人起訴的話,那麼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有醫療損害結果。這個舉證責任是由被侵權人承擔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有醫療損害結果的發生,那麼被侵權人將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法院將會不支持被侵權人訴訟請求。


邊城律師


跟碰瓷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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