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大狀曰


一、適用範圍不同

小額訴訟程序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均工資30%以下的案件。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二、舉證期限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7日。

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15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三、審判特點不同

小額訴訟制度審理時間靈活,庭審過程簡單,迅速,不受證據規則的限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決、裁定,包括實體判決以及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裁定均為一審終審。

簡易程序審理組織簡單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京悅所袁月)


京悅說法


最大的區別是:簡易程序是兩審終審,小額訴訟是一審終審。簡易程序判決下來了15天內還可以提起上訴,小額訴訟判決下來馬上生效,不可以上訴。


雲南王國棟


你說的小額訴訟程序可能指的是支付令!

一、支付令申請即可,

二、對方一旦有異議,即終止。

三,對方不提異議,支付令生效與判決書效力等同。

四、訴訟費一百元。

簡易程序應該與普通程序相比較。除了審限不同其他一致。支付令是特別程序。鑑於支付令的程序特別,適用起來簡單,但適用時往往對當事人的權益保護不力。所以支付令受到嚴格控制,且不再使用,實踐中是這樣,但沒有法律規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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