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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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有時並不是單一經營,會涉及稅率不同的兼營,或者存在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和免稅經營項目,那麼取得的進項無法劃分用途,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兼營稅率不同的應稅項目

一般納稅人如果只是兼營稅率不同的應稅項目,比如銷售貨物稅率13%,兼營現代服務6%,只需要分別核算稅率不同的應稅項目的銷售額,進項稅額不需要區別用途,合併抵扣即可,但銷售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銷項稅率從高計算。

比如:某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銷售貨物稅率13%,兼營現代服務稅率6%,銷售額分別核算,2019年9月銷售貨物20萬,銷售服務5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合計進項增值稅2.7萬元,假設沒有上期留抵。

9月應繳增值稅=20×13%+5×6%-2.7=0.2萬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同時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稅增值稅項目

這種情形下,要準確劃分進項稅額的用途,如果可以準確區分,直接按照歸屬區分可以抵扣或者不可以抵扣。

如果不能準確區分,要按照總局規定的方法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其中:免稅貨物的銷售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換算。

對於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要按月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對於納稅人而言,進項稅額轉出是按月進行的,但由於年度內購銷不均衡性的存在,會造成按月計算的進項轉出與按年計算的進項轉出產生差異,因此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進項稅額轉出做清算,並對相關差異做調整。


稅收視點


稅務檢查人員在對安徽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財務人員由於對不得抵扣進項稅計算公式理解有誤,從而導致企業少繳增值稅。 該企業系生產食用植物油的工業企業,2007年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業務範圍為: 收購菜籽與棉籽,加工銷售植物油和免稅的菜粕棉粕,同時購進成品植物油直接銷售。2009年企業實現全部銷售收入4297萬元,其中,免稅銷售收入192萬元,外購成品植物油直接對外銷售收入2600萬元,外購成品植物油進項稅金為280萬元,累計進項稅金為510萬元。由於無法劃分用於免稅的菜籽與棉籽進項稅額,企業在計算當期不予抵扣進項稅時,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計算公式的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計算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金=(510-280)×192÷4297=10.35(萬元),從而計算出企業當期應納增值稅34萬元。 稅務人員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企業在運用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時,將能夠準確劃分進項稅的外購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對外銷售收入2600萬元也納入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進行計算,這實際上是對該計算公式的曲解。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應該指與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有關聯的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收入,即與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無關聯的其他收入不應該計算在內。鑑於此,稅務人員對企業進項稅金轉出額重新進行計算調整,調整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金=(510-280)×192÷(4297-2600)=25.99(萬元),並要求企業補繳增值稅15.64萬元,還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 第一,準確篩選納入計算範圍的進項稅額。 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在購入原材料時,沒有明確用途,即沒有明確是用於應稅、免稅還是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並且在使用時既用於應稅,又用於免稅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又無法劃分混用的進項稅部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計算公式要求,應該將當月移送使用的可以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剔除,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實際耗用原材料進項稅)―當月可準確劃分用於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第二,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收入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不少企業將取得的免稅收入或者非應稅收入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比如某企業生產銷售菜籽,當月銷售菜籽收入為100萬元,在計算時按照100÷1.13作為免稅項目銷售額,這種計算方式顯然違背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7]529號)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第三,注意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是一般納稅人兼營即徵即退項目或者按簡易辦法徵稅項目而無法劃分即徵即退項目、按簡易辦法徵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的,可以比照該公式進行劃分:即徵即退項目或者按簡易辦法徵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或者按簡易辦法徵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二是按照公式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時,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中不包括既用於應稅項目又用於免稅項目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混用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不需參與進項稅劃分。 三是出版物進項稅額劃分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廣告收入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8號)規定:確定文化出版單位用於廣告業務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應以廣告版面佔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為劃分標準,凡文化出版單位能準確提供廣告所佔版面比例的,應按此項比例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因此,對於出版物無法劃分的進項稅應以廣告版面佔整個出版物版面的比例為劃分標準,而不應按銷售貨物、提供非應稅勞務的收入比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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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準確篩選納入計算範圍的進項稅額。

第二,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收入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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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抵扣

進項稅額是隻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所說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額抵扣時,必須按稅法規定嚴格審核。稅額抵扣又稱“稅額扣除”、“扣除稅額”,是隻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對於以前環節繳納的稅款准予扣除的一種稅收優惠。由於稅額抵扣是對已繳納稅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種特殊的免稅、減稅,因而又稱之為稅額減免。 稅額扣除與稅項扣除不同,前者從應納稅款中扣除一定數額的稅款,後者是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額。因此,在數額相同的情況下,稅額抵扣要比稅項扣除少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



現代企業一般涉及的經營範圍較為廣泛,既有增值稅應稅業務,也有非增值稅應稅業務及免稅業務,購進貨物的也常常存在既用於應稅業務,也用於非應稅業務或免稅業務的情況,因此合理進行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進項稅額的劃分,準確計算當期准予抵扣的進行稅額,對於規避稅收風險,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准予從銷項稅額當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五)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運輸費用金額,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六)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按照規定取得並且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額計其它有關事項的;

(二)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一) 購進固定資產(含購進固定資產所支付運費)。 (2009年1月1日起,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

(二) 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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