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飯店員工跟車送貨出事故 法院判僱主司機同賠償

原標題:員工跟車送貨出事故法院判僱主司機同賠償

遼寧大連一飯店僱主張軍僱用無證無牌司機孫寶送貨,跟車員工李利出了交通事故,誰來賠償?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近日給出答案,分別判僱主張軍給付一次性賠償金20萬元,司機孫寶給付餘下的安裝假肢費用3.3萬元。

張軍經營一家飯店,2017年10月20日,張軍像往常一樣以200元的價格僱用孫寶拉地瓜,飯店員工李利跟車。當天10時38分,在大連市甘井子區大黑石無名村路段,孫寶駕駛的三輪車突然失控,與停靠在路邊的轎車相撞,致使李利右小腿骨折截肢,住院47天。經鑑定,構成七級傷殘。為了搶救李利,張軍墊付了10餘萬元醫療費。後經大連市甘井子區交警隊現場勘察,認定孫寶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的機動三輪車肇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既是交通事故傷害,又是工傷,應該向誰索要賠償?李利求助律師後,先後將張軍、孫寶兩人告上法庭。

張軍認為,孫寶無證無照駕駛負全部責任,應該由他來賠償,況且自己已經墊付了醫療費。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李利是在被僱期間受到的傷害。2018年11月2日,雙方經調解,張軍同意給付醫療費(不包括安裝假肢及更換假肢的費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0萬元。

孫寶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違章駕車,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出獄後,被李利告上法庭,要求他賠償安裝假肢及更換假肢的費用。

孫寶認為,雖然交通事故自己負全部責任,但李利出的是工傷,而且張軍已經給付了賠償,不應當再賠償了。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孫寶應當賠償張軍沒有賠償的假肢安裝費用3.3萬元。

“員工出了交通事故,既可向僱主主張賠償,也可向無證駕駛的責任人主張賠償。”該案代理律師、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提醒僱主,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需要僱用機動車拉貨,一定要核實受僱用人是否有駕駛證,所駕駛的機動車是否有牌照,是否有保險,否則發生事故後,僱主難逃其責。

(應採訪對象要求,部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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