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 董某某被判拘役五個月

懷化新聞網訊(通訊員 滕芳) 11月8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對洪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董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及公益訴訟案進行宣判,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董某某拘役五個月;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1402.5元,用於購置鰱、鱅魚苗種放流沅水受損水域,修復該水域生態環境;並將董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使用的鋼板船一艘、增壓器一臺、電魚線2根依法予以沒收。

2017年11月,沅水被國家農業部列為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2018年11月湖南省確定沅水為禁漁區(該辦法自2O19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董某某在2018年因電魚被罰款1500元后仍視法律法規於不顧,2019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駕駛機動鋼板船,到沅水水域使用電魚作業方法捕撈水產品,電魚54條8.8公斤。經公益訴訟起訴人洪江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湖南省水產科學研究所對董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導致漁業資源損失進行評估,董某某使用電魚作業方法捕撈魚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40.5元,天然漁業恢復費用為721.5元,當年產卵損失440.5元。該報告建議董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漁業資源損失恢復費用1402.5元用於購置鰱、鱅魚種,放流沅水受損水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董某某向法院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生態損失評估費用共計5402.5元。

近年來,洪江市法院積極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紮實推進“湖南環保·審判三湘行”活動,對涉環資案件嚴審重判。 該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非法捕撈水產品被處罰後,又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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