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見更多區長縣長市長出庭應訴“民告官”

一起市民因認為徵補決定送達程序違法而提起的普通行政訴訟案件,北京市朝陽區區長文獻作為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北京四中院出庭應訴,“全程參與庭審,並做了最後陳述”。

在行政訴訟中,官員出庭應訴並不鮮見,此番庭審頗受外界關注的一個原因,可能在於出庭應訴的官員是涉訴機構的行政主官,而非於公眾而言可能更常見的分管副職等“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

官員出庭應訴與否,這個理論上講對具體行政訴訟的勝負以及判決的執行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因素,事實上可能確實關係到了“民告官”的庭審質量和效果,這也是從國家立法高層到普通行政相對人對官員出庭問題格外在意的最大實務背景。就連作為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前庭長的賀小榮在最近的央視專題片《大法官說》中也坦陳,“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一次以後,類似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說基本不會存在”。

行政官員特別是行政主官出庭應訴,在社交平臺還是能掀起一番波瀾,究其原因在於行政主官的出庭率依然不高。從2015年5月新版《行政訴訟法》實施,到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均對官員出庭有大量制度性的安排,尤其是在最高法關於適用行訴法的司法解釋裡,對應當出庭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做了“適度擴大”,行政主官“一把手”是負責人,涉訴行政機關的“二把手”、“三把手”直至“參與分管”的“N把手”也都在司法解釋所認可的負責人範疇。

這當然是基於彼時官員出庭應訴的實際狀況,同時也基於具體分管官員對所涉行政爭議的熟悉度,但客觀上也使得具體執行層面對官員出庭條款的“高開低走”、壓線執行,行政副職出庭甚至是行訴法允許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成為常態,以至於有地方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時曾明確提出“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

也正因為如此,每次行政主官出庭在新聞中都會成為關鍵詞。在司法解釋對官員出庭問題留出執行空間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對法律條款的高標準執行尤其值得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尤其是行政主官對行政訴訟的參與,除了在“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權益、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群眾關注度高、新類型案件”等標誌性訴訟中需要來“打個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行政主官要更多地能在法律要求的底線之上、高標準執行法律,類似本案這種相對普通的涉及“徵收補償決定送達”的程序性爭議,行政主官也不是不可以出庭。

“民告官”訴訟涉及的多是具體的行政爭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尤其是行政主官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才能瞭解相關爭議情況,嚴格說來其並不比具體負責相關事務的工作人員出庭更有優勢。官員出庭要能實際參與庭審,而不是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應訴的態度、出庭的標誌而存在,就需要官員不僅要出庭,而且得“發聲”。

此番北京市朝陽區區長出庭的新聞中,官員“全程參與庭審,並做了最後陳述”被北京四中院專門寫入新聞稿,應當說頗有深意,法院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尤其是行政主官以更積極的姿態參與庭審,這也是從根本上確保行政訴訟庭審實質化的一種努力。庭審實質化,在民事訴訟中需要原被告全力投入,在刑事訴訟裡要求控辯對抗“真刀真槍”,而在行政訴訟中則有賴所有參與庭審的人員都能發揮作用,從這個層面來說,官員的出庭也應當是實質性出庭,而不是簽到、“打卡”。

行政主官出庭應訴,並不意味著“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涉訴事務的決定權被虛置,他們都是行政機關在所涉爭議上的適格代表。如果說從實踐層面看,官員出庭應訴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化和法治化具有某種潛移默化的影響、威懾,那麼行政主官出庭頻率的提高,對行政法治所能產生的催化作用則尤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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