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無證據證明其行為有法律依據,不得損毀原告果園內果樹

【摘要】原告兒子郭某在網上信訪,反映x鎮政府於2018年8月20日在未簽訂協議、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挖毀其果園。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損毀原告果樹的行為具有法律依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縣x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20日損毀原告郭某某果園內果樹的行為違法。

【關鍵詞】徵收拆遷,法律依據,法定程序,補償款,公益事業

徵收拆遷:無證據證明其行為有法律依據,不得損毀原告果園內果樹

徵收拆遷:依法合規

一.引言

徵收拆遷中,無證據證明其行為有法律依據,不得損毀原告果園內果樹,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郭某某與x縣x鎮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x行初x號”。

二.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在x縣x村種植臍橙果園。2018年8月20日、8月21日,原告兒子郭某在網上信訪,反映x鎮政府於2018年8月20日在未簽訂協議、未徵得同意的情況下,挖毀其果園。2018年9月29日,x縣x鎮人民政府作出x信辦復字[2018]x號《辦理郭某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內容為:你所訴的這個果園,已經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已經送達了,你漫天要價拒絕簽字,果園所在地的土地已經補償,只是土地的主人已經把土地補償款全部領走,為了工業八路項目建設進度,暫時將過路的部分先予以了處理,我們將盡快做通你的工作,將補償款發放到位。

三.裁判結果

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損毀原告果樹的行為具有法律依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定程序,其行為違法。雖然被告x縣x鎮人民政府不具有徵收集體土地的法定職權,被告也訴稱其根據x縣人民政府的公告實施徵收行為,但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是否受委託,故應由被告對損毀原告果樹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縣x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20日損毀原告郭某某果園內果樹的行為違法。

四.討論

(一)原告訴求:原告的果園承包地位於x縣x村,上述土地未經徵收。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不明人士將原告樹木毀壞,給原告造成巨大的損失。原告於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在網上對此事進行反映,後經x鎮人民政府調查得知,為了工業八路項目建設進度,暫時將過路的部分先予以了處理,可知此次樹木毀壞是被告組織實施。原告認為,被告隨意毀壞原告樹木的行為違法。原告郭某某的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x縣x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8月20日毀壞原告樹木的行為違法。

(二)答辯意見:原告果園位置規劃的是道路,屬於公益事業徵地,答辯人在拆遷過程中,已經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原告最終不同意徵用其果園,原因是原告超過法律規定的補償價得不到滿足。答辯人作為實施單位已經按相關規定、原告也簽字同意對果園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出來後,答辯人把評估價款劃撥至x村委會賬戶,x村委會會同答辯人通知原告領取,原告以評估價格太少為由沒有領取。目前,原告的果園除其訴求的幾十棵損壞外,其他的果樹目前沒有實際徵用,答辯人在整個拆遷過程中並沒有違法。

(三)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作出的《辦理郭某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x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處理意見告知書》及被告的陳述,可以證實被告x縣x鎮人民政府在實施工業八路項目過程中,擬徵收原告的果園,並且因工業八路項目建設的需要,需要在原告的果園開闢一條簡易道路用於通行,即損毀原告果樹的原因是徵收工作需要。因該徵收工作由被告在具體實施,被告未能提交直接證據證明其未實施損毀原告果園的行為,故應認為是由被告實施了損毀原告果樹用於開闢一條簡易道路的行為。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2.徵收部門的徵收補償行為合乎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通過發揮司法監督作用給予有力支持。3.法院可適用地方政府規章對行政協議未約定事項依法“填漏補缺”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4.人民法院既強調保障被徵收人的程序與實體權利 也支持行政機關採取的正確徵收拆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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