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這八種房屋若是還按違章處理,拆遷人會被判刑

文章導讀:在拆除違章建築之前,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預拆除的建築進行仔細的調查、核實、取證,在確認之後再進行拆除,避免拆除了合法的建築。因為有些建築物看上去好像是違建,但是卻是合法的建築,或者是補辦了手續之後,就能成為合法建築。下面這8種建築就是看似違建,實則合法建築,如果強制拆除了,拆遷責任人要負刑事責任,嚴重的還會判刑。

一、有土地使用證,但是證件不全的。

因為歷史的原因,一些地方在早期只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卻沒有辦理房產證和其他手續,這種情況屬於證照不全,不能認定為違建,因為只要是補辦了手續之後,仍然是合法建築。

二、土地規劃調整前建造的建築。

這也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雖然建築物不符合現在的總體規劃要求,但是建築物卻符合當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取得了符合當時規劃要求的相關證件,因而也不能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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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擴建的建築物。

《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對房屋是否屬於違建,應該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如果在2008年之前的房屋有完備的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證書,就不能認定為違建。另外,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或者一次性買斷了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或者有關部門確定了房屋的使用權,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或者翻建、擴建,也不屬於違建。

四、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的。

一些企業或者老舊小區由於某種原因被遺棄,當地政府通過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了其土地使用權,雖然在交易的時候,地上建築物沒有相關的土地證件或房產證件,但是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五、用於農田生產建設等三種情況下的建築物。

這三種情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地,在荒地荒山上開墾的土地,用於農田生產的土地,因為它們都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生產經營權,所以不能認為違章建築。

六、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農村房屋。

1986年6月25日,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才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1986年6月25日前,按照《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取得建造許可的房屋不能算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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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過補辦手續取得建設許可證的。

《城鄉規劃法》規定,要取得《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是不動產權證書才可以建設房屋。如果未取得許可,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補辦了手續,獲得了建築許可,也算是合法建築。其意思就是容許給一些建築限期改正的機會。

八、通過招商引資且得到政府審批同意的建築物。

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提高經濟水平,很多地方大力開展招商引資,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一些建築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建造起來的,這樣的建築,只要是經過了政府或職能部門審批的,就不屬於違建。

《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生活中,土地、房屋是與自己最密切相關的利益,對於違建的認定也要採取尊重歷史、尊重實際、尊重現實的原則。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這八種情況,一定不要輕易放棄自己訟訴的權利。如果沒有與政府有關部門達成有利的補償條件,可以諮詢或求助專業律師,用律師專業的知識,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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