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兩級法院集中宣判惡勢力犯罪案件6件32人

  原標題:張掖法院集中宣判惡勢力犯罪案件

  近期,張掖市兩級法院集中宣判惡勢力犯罪案件6件32人。中央督導組移交的線索全部核查完畢,督辦案件全部審結,實現了線索核查清零和積案清零目標。集中宣判的6件惡勢力犯罪案件是:

  六起涉惡案件

  1盧學瑜惡勢力團伙案

  2015年1月,被告人盧學瑜經社員大會選舉,擔任張掖市甘州區梁家墩鎮迎恩村七社社長後,提名具有前科、劣跡人員楊興軍、盧學賢及盧學志等九人重新組成社委會,以為社裡爭取利益為名,多次煽動、組織本社社員阻攔鄰近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圍堵單位大門,索取高額“賠償款”獲取非法利益,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鄰近單位的生產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盧學瑜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甘州區法院以被告人盧學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2鄧積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被告人鄧積德、鄧延軍父子長期從事養殖業並有一定積蓄,自2014年開始鄧積德向他人發放高利貸,後鄧積德、鄧延軍以借款形式向他人變相吸收資金用於擴大高利貸發放規模。自2016年2月以來,被告人鄧積德、鄧延軍糾集張玉霞(鄧延軍之妻)、郭玉萍(鄧積德之妻)、朵宏鑫等人在討要高利貸本息過程中,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虛假訴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以言語恐嚇、滋擾、威脅、聚眾造勢、毆打等手段逼迫借款人或保證人還債。被告人鄧積德等人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鄧積德為首要分子、鄧延軍為重要成員,張玉霞、郭玉萍、朵宏鑫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民樂縣法院於2019年年8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鄧積德等八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鄧積德等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被告人鄧積德等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於2019年9月24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張掖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於國金惡勢力團伙案

  自2015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於國金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委託為他人追討債務,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收車,充當地下執法隊,在全國各地多次實施非法收車的違法犯罪活動。期間僱傭、指使郭徽(批捕在逃)、王堯、史天義等人從事拖車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於國金為首,王堯、史天義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甘州區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該團伙首犯於國金有期徒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黃立福惡勢力團伙案

  自2016年以來,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以甘肅邦賀實業公司、張掖市邦賀建築工程公司為據點,為獲取高額利息和虛增債務的高額利潤,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追索費”“高額利息”,肆意認定違約金等手段虛增債務,與被害人簽訂房屋(車輛)抵押、買賣轉讓合同,合同到期後,為討要債務,使用毆打及滋擾、糾纏、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敲詐、佔有財物,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家庭生活和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團伙。被告人黃永林、黃立福、劉壽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強行佔有他人房屋、車輛、財物、非法討要債務、脅迫他人出具借條的方式,勒索被害人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在強行索要債務過程中採取毆打、滋擾、糾纏、鎖門、強拿硬要等手段,擾亂他人正常生產、生活及經營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用虛增債務的借據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利用司法資源以達到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罪。甘州區法院於2019年8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黃立福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被告人劉壽德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黃永林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黃立福、黃永林、劉壽德提出上訴,張掖中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秦萬傑等人惡勢力案

  2012年以來,秦萬傑糾集社會閒散青年,單獨或夥同他人無故毆打他人,以幫人索要債務為由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逞強耍橫,為非作歹,形成了以秦萬傑為糾集者,張兵、強玉虎等人為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甘州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秦萬傑、強玉虎、張兵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五年二個月、五年,並處罰金。宣判後,三被告人提出上訴,張掖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周家朝家族惡勢力案

  2015年,周家朝因房屋買賣糾紛,組織糾集其子周志逵、周志達及家族成員周福等人在山丹縣公安局、山丹縣人民政府、盛泰苑小區聚眾造勢、以滋擾、拉掛侮辱性橫幅、堵門等“軟暴力”行為,多次聚眾擾亂行政單位、企業正常辦公及經營秩序。因索要煤款及對煤的質量化驗結果布不滿,周家朝糾集周志逵、周志達等人辱罵、威脅巨龍公司總經理和檢驗員。2014年1月,周志達、周志逵在“KTV”娛樂時,酒後滋事,藉故挑起事端,毆打致傷多人,並損壞KTV內財物。被告人的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周家朝為主的家族惡勢力。另查明,周家朝直接負責的德森公司在與巨龍公司簽訂履行煤炭購銷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實施詐騙,致使巨龍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與長輝鼎盛公司無煤炭交易往來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額443.4萬元。高臺縣法院審理後,以周家朝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50萬元,其他被告分別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宣判後,周家朝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張掖中院審理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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