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海南“黑老大”王紹鼎犯7宗罪被判25年!

11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王紹鼎等21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據悉,該案是瓊海市第一起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涉案人數較多,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剛剛,海南“黑老大”王紹鼎犯7宗罪被判25年!

宣判現場。南海網記者 莊曉珊 攝

海南一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7宗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紹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等6宗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國強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罰金1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4宗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弟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5.5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判處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到一年三個月不等刑期,並處18萬元到2萬元不等罰金。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世紀90年代,被告人王紹鼎混跡於社會,結交刑滿釋放、社會閒散人員,通過約架、耍橫樹立惡名。2009年,王紹鼎在瓊海市嘉積鎮經營鼎盛美食城,將美食城作為前期豢養組織成員和組織聚會的主要場所。經過不斷髮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紹鼎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王國強、王弟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黃某巖、王某1、王某然、王某勝、王某桐、王某娜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全某勝、王某文、王某2、王某斌、符某東、王某貴、王某3、李某婷、王某4、王某5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多達21人(其中組織成員19名,非組織成員2名)。

2010年,被告人王紹鼎憑藉其在裡邦、泮水地區的黑社會勢力糾集被告人黃某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幫助兆南房地產公司強行清除王某雲種植的香蕉等農作物,攬下兆南房地產公司的土方和建築原材料供應工程,隨後其依靠黃某巖管理工程,從中獲利約人民幣200萬元。以該事件為標誌,以王紹鼎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紹鼎通過拉票、賄選等手段兩次當上裡邦村委會主任,控制基層組織。王紹鼎帶領被告人王國強、王弟,以親屬、同學等關係為紐帶,拉攏瓊海市嘉積鎮裡邦村委會閒散人員充當打手和幫兇,打著裡邦村委會主任的“旗號”,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大肆強攬裡邦、泮水地區的工程項目。該組織逐步形成了王紹鼎在幕後指揮,王國強等馬仔衝鋒打砸在前,王紹鼎趁勢介入工程、項目,被告人王某娜、李某婷管理財物,從中獲利的組織模式。王紹鼎利用非法獲利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不斷擴大該組織在瓊海里邦、泮水地區的非法勢力和影響。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9386287.2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其中,對洋浦華盛物流有限公司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天涯水泥廠”)強迫交易所得利潤為4191657.2元,敲詐勒索他人非法獲利211000元,控制裡邦、泮水地區砂石、水泥供應等工程非法獲利4983630元。以上非法獲利部分用於維持組織生存、發展。

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瓊海市裡邦、泮水地區有組織實施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非法控制裡邦、泮水地區建築行業的原材料供應市場,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使當地人民群眾安全感大幅降低。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紹鼎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應該分別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等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紹鼎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上述其直接實施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還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海南一中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後果在組織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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