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發佈一則內幕交易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被罰60萬元

11月5日,浙江證監局發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韓鋒通過內幕交易浙大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網新”,600797.SH)股票,並未產生違法所得。韓鋒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浙江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韓鋒處以60萬元罰款。

決定書顯示,2012年6月,華數網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通信息港”)、浙大網新共同出資設立浙江華通雲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雲數據”),其中網通信息港持股30.5%,浙大網新持股22%。2016年8月18日,華通雲數據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同意授權華通雲數據管理層尋找合作的目標公司。會上,浙大網新董事長史某表達了浙大網新收購華通雲數據的意願。

2016年10月10日,浙大網新史某、董某青到上海,與華通雲數據董事長鄭某林等商談浙大網新收購華通雲數據事宜,基本確定了浙大網新收購華通雲數據的合作意向。2016年10月11日,史某、董某青告知浙江浙大網新集團有限公司(浙大網新母公司,以下簡稱“網新集團”)董事長趙某談判情況,趙某表示支持收購。

根據啟信寶資料顯示,網新集團成立於2001年6月6日,註冊資本3.37億人民幣,法人代表、董事長為趙建,第一大股東為持股比例10.68%的浙江浙大圓正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浙江大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截至2019年9月30日,網新集團為浙大網新第一大股東,趙建在浙大網新任董事。

2016年10月26日,史某、董某青、鄭某林等收購相關方談判收購事項,形成初步方案。2016年10月26日下午股市收盤後,史某通知浙大網新董秘許某菲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浙大網新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該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復牌,公司擬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華通雲數據股權,其中,現金支付金額為72823.65萬元,股份支付對價107176.35萬元,合計交易金額18億元。上述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完成後,公司將直接持有華通雲數據100%股權。

在此過程中,浙大網新母公司網新集團的董事長趙某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而韓鋒從與趙某有通訊聯絡的馬某處得知了這一內幕消息。浙江證監局披露,韓鋒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操作其配偶“林某”賬戶買入“浙大網新”股票47.07萬股,成交金額7946292.95元。“浙大網新”股票復牌後,該賬戶全部賣出上述股票,沒有違法所得。浙大網新交易信息顯示,2017年1月6日復牌後股價出現連續下跌,因此“林某”賬戶未能盈利,因此沒有違法所得。

這一賬戶在2015年2月16日開戶,一直到2016年10月17日都從來沒有進行過證券交易,2016年10月18日轉入1000萬元,並在當天開始買入“浙大網新”股票,且買入時點與馬某和內幕知情人趙某的通訊聯絡時點一致。

因此,浙江證監局認為,韓鋒上述交易行為與本案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無正當信息來源和合理解釋,構成內幕交易行為。浙江證監局在公告中稱,上述事實,有浙大網新公告、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當事人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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