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車牌與保單不一致,發生事故後怎麼辦?

近日

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出現了

涉案車輛車牌保單登記不一致

的特殊情況

【以案释法】车牌与保单不一致,发生事故后怎么办?

2017年10月,劉某駕駛號牌為浙XX6501的重型貨車與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乘員汪某4處以上橫突骨折,經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事後,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與楊某負同等責任,汪某無責任。汪某經治療出院後,將貨車車主張某及承保貨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同時起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賠償款12.2萬元,餘下部分由張某承擔70%賠償責任。

庭審中,保險公司指出,該公司承保的車輛所登記號牌為浙XX1057,與事發時事故車輛的登記號牌不一致,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根據原告汪某提供的證據,法官發現,發生事故的貨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號牌為浙XX6501,而交強險保險單上被保險機動車號牌為浙XX1057,號牌確實不一樣,但對應的車輛識別代碼和發動機號碼卻是一致的。本案另一被告張某表示,事故車輛是其在2017年初從原車主處購買的二手車,車輛交強險還是原車主投保的,對於投保車輛號牌與如今車輛號牌不一致的情況,張某表示並不清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責任人承擔。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發生事故的貨車和電動自行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汪某無責任,且貨車為機動車。所以法院認為,原告汪某的損失應由為貨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貨車方及電動自行車方按責承擔。

關於車牌問題,法院認為,雖然交強險保險單上的車輛號牌與行駛證上的不同,但是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碼等車輛信息一致,可以認定是事故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事實。所以對於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法院不予採信。對於汪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因貨車是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汪某主張貨車方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

【以案释法】车牌与保单不一致,发生事故后怎么办?

法院判決

【以案释法】车牌与保单不一致,发生事故后怎么办?

最終,法院確定汪某的總損失為119505.22元,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6005.64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張某賠償其中的70%即2449.7元。

法官說法

【以案释法】车牌与保单不一致,发生事故后怎么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車輛所有權轉移應當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但法律法規並未規定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基於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以及交強險強制承保、不能拒保的特點,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機動車所有人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不應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獲得交強險賠償的障礙,否則將有悖於國家設立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基於以上規定,本案事故車輛交易時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雖然出現了保險合同與行駛證登記車輛牌照不一致的情況,基於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法院依法認定了事故車輛投保的事實並支持被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法官同時也提醒廣大車主,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儘快申請辦理轉移登記,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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