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定期自行申報表交的是什麼稅

答:定期定額徵收簡稱"定期定額",亦稱為"雙定徵收",是先由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核定一定時期的稅款徵收率或徵收額,實行增值稅或營業稅和所得稅一併徵收的一種徵收方式.這種方式主要對一些營業額、所得額難以準確計算的小型納稅人適用.

定額定期自行申報表交的是什麼稅


定期定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併徵期等申報納稅方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併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第四條規定:"對於採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批量扣稅或委託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十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定額戶負有納稅申報義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第十二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可以委託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凡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其賬戶內存款應當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其存款餘額低於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稅務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對實行簡易申報的,按逾期辦理納稅申報和逾期繳納稅款處理."第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下列情形,應當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一)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後,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所應繳納的稅款;(二)在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稅款."第十八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具體申報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具體幅度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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