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後退貨?請收下這份維權指南!


“雙十一”期間,商家給予大量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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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雙十一”過後,假貨、欺詐等事件常發,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小編教大家幾招:

定金≠訂金

部分商家採用“定金預售”,其實,定金和訂金的是有區別的。訂金實際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一般可以退。而定金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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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我們在發現購買的商品存在質量等問題時,可以要求商家“七日內無理由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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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活動贈品依然享有“三包”服務

贈品看似是商家免費贈與,其實,消費者為購買產品而支付的對價中已經包含了該“贈品對價”,因此贈品並非是免費的,屬於商品,應由商家提供並負責“三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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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買到假貨或價格欺詐

當我們買到假貨或遇到價格欺詐,可以向銷售者或購物平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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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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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存商家促銷活動細則、商品宣傳圖片、訂單頁面、聊天記錄、物流記錄等網購交易信息,必要時可採取公證的方式取證。

(2)保留快遞證據,快遞在拆分時通過拍照或攝像的方式進行記錄,當面檢查快遞問題。


(3)出現質量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4)積極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等投訴,必要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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