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為什麼要請律師,難道法官還分不清對與錯,是與非嗎?

凌毅清


律師解惑:法官在審判職能中的定位是居中裁判,其並沒有任何的傾向性,如何裁判取決於雙方的舉證和主張。而律師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律師清楚一個案子如何去組織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也清楚對方在哪些地方存在問題,知道如何去打掉對方的觀點。這些都是法官所不具備的職能。


我們所謂的打官司是一個大的概念,細分的話其實分刑事和民事兩種,在刑事中,律師是為被告人辯護(少部分的情況下也為被害人出任訴訟代表人),而在民事中,原告和被告都會請律師。我們先來說刑事部分。

刑事部分

在刑事部分,被告人面對的是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你可以想一想,被告人基本上是不懂法律的,而起訴他的則是專業的職能單位,如果沒有辯護律師,場面必定是一個毫不留情的碾壓,被告人即便是無罪,都不知道怎麼去主張。法官即便內心裡同情被告,但是法律制度的設計就不允許法官去替被告辯護。

在客觀條件方面,每個刑事案子都要大量的案卷,而法官手裡有大量的刑事案件,他不可能也沒有條件去對每個案子的案卷進行仔細的研讀,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有辯護律師幫他指出來案卷哪裡有可能出現問題,這樣法官才能做到有針對性的去閱卷。


民事部分

在民事部分,原告和被告都有權利聘請律師,那麼在一方有專業人士幫助,而另一方沒有專業人士幫助的情況,顯然沒有律師一方是處於很大的劣勢的。法律體系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法條加上司法解釋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規,有幾十萬條的規定,很多法官甚至都不能完全瞭解全部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們在執業過程中遇到使用較少的法律時一般都會講相關規定打印出來提供給法官參考),至於案例就更不用說了。

就我自己的執業經歷來說,如果對方沒有請律師,那麼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基本上都是處於碾壓的狀態,因為對方當事人本人完全不知道也不理解我問他話後面的含義,很容易就順著我的思路走了。另外打官司主要打的是證據,而證據裡面又分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完全都不知道在面對證據的時候應當如何質證,在這方面的劣勢也是非常大的。


綜上,法官能分清對錯,但是法官斷案不是拍腦袋,也不是憑感性的衝動,而是靠證據,有些案子雖然有理,但是在證據方面無法呈現出本來的原貌,就必然無法得到法官的採信。因為法官不可能去依據講的一個“故事”就來判案。所以,如果要讓法官相信你所講的故事,就必須知道如何用證據去呈現、去證明,而這其中的技巧不是專業的律師,普通人是非常難以把握的。


陳豪俊律師


這個問題,我是最有資格回答的,我在2018年看過陽光下的法庭後,意氣風發的打了三場官司,年初時法官很客氣、很熱情,因為案子簡單,我只是讓律師指導了一下,沒請律師,但雖著電視劇熱度的消失,法院也陌生起來,幾個簡單的案子變複雜了,打到今年也沒結束,被告也跑了,麻煩。通過我一年多的經歷,總結出以下幾點:1、打官司一定要抱著赴死的精神,2、一定要找有正義感的律師,3、開庭時一定要錄像,免得合法權利被糊弄。4、現實與電視局截然不同,萬不得已,千萬別走這一步,官司不是那麼好打的。


孫家核桃扁食


我也開過庭,是我追尾後一個老頭騎摩托又撞了我,老頭骨折住院,那老頭家認識人,我一看不好我就一口咬定沒錢走保險,那回開庭挺順利幾十分鐘就完了,老頭找了律師保險公司也有律師,雙方你來我往唇槍舌戰怎一個好字表的,後來才知道在我去之前三方已經排練好了,等我去了就開始表演我在那免費聽,那老頭後來告訴我的


虎嘯龍騰胖哥


為什麼要請律師?為什麼?不經歷風雨,是真不知道。最近幾年,在經歷了幾次官司之後,感觸最深的是,只要不是殺父之仇,奪妻之恨,就不要輕易打官司了。此項只代表普通的老百姓而言,不包括其他。不過現在,奪妻之恨好像也沒有以前那樣嚴重了。想起八十年代的我叔家發生的一起傷人案件,比較嚴重,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花了一百多元。那時候沒有律師這個職業,只請人寫了一個訴狀,法官實地走訪,不到兩個月,結果就是對方賠償全部醫藥費並上門賠禮道歉。2012年我鄰居一家,兩個兒子為爭房產先後打了五年官司,生前,老人在老二家生活。死後,老大先傷弟媳又打了老二,雙方均請了律師,老大在村裡比較霸氣,老二比較老實,結果是,老大證據充足,證人當庭作證。老二有理無據,有據也沒人敢當庭作證。最後老大佔了老人留下的大部分家產,醫藥費雙方各自承擔。真實的案列,就發生在我們身邊。有時我也很疑惑,但事實就是這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可好多有理的案件,往往死在了證據的身上。啥原因呢?

1.因為現在的法官,只能在有空調的法庭上,只看證據,即不走訪也不做調查研究,給律師提供了廣闊的發揮空間。

2.有錢人打官司,可以高價聘請律師,為其提供細緻入微的證據,又能請得起證人,往往能達到翻雲覆雨的效果。沒錢人打官司,往往是老實人居多,雖然事實清楚,也有證據,但沒人敢當庭作證,就是請了律師也沒用。

3.法律法規越來越全,分的越來越細,本來簡單的事情,被專業法律工作者分的非常複雜,比研究航空母艦還要細緻,普通的人不用幾個法律條文就糊塗了。過後,仔細分析一下,事情也不是那麼複雜。

守法昭昭憂悶,強梁夜夜歡歌。損人利己騎馬騾,正直公平捱餓。修橋補路眼瞎,殺人放火的兒多。我到西天問我佛?佛說,我也沒轍。


劉哥8599100777075笑


深圳打過一次官司,我們是被告。第一次遇到,難免緊張,馬上網上找了幾個律師電話諮詢,選了一個感覺底氣比較足的約來面談。律師來了也就是問了一下情況,然後告訴我們要準備的材料,收了12000的律師費就走了。再就是開庭前一天帶走了我們準備好的材料。第一次進法庭打官司,覺的是那麼的神聖。可是整個過程下來,對律師看法跌至低谷。整個庭審過程,基本上就是雙方互相陳列證據,然後對對方的證據表態,一般就是認可對方的證據,但是證據與對方主張關聯性不強,或者沒有關聯性。整過過程,完全不像電視上面的嚴肅,連貫,反而顯得很隨便,因為雙方的律師對材料都不是很熟練,經常要找到材料對著念,然後遞交材料也有點慌亂。最有味的是最後互相總結觀點階段,法官問了對方律師一個問題,對方律師遲遲答不上來,手忙腳亂的找資料,找了好一會沒找到,最後坐下面的助理上去幫忙才搞定,搞的法官都有點情緒了。原告我看著也是一肚子火,可能都沒想到他們請的律師是這個樣子,感覺是被忽悠了吧。最後我們勝利了,對方也沒有再上訴。

綜合來看,如果是一般性質的民事訴訟,如果你自己有確切的把握覺的沒有錯,那就按照自己的想法找材料來證實就好了,最多諮詢下律師補充下材料,請律師確實是太貴了,也沒必要,跟最後心裡想的反差確實很大


qzuser190150502


我做了律師後,才知道社會上對律師的誤解很深。

一次在法院,一個老太太要告狀,自己實在弄不明白,立案庭法官很無奈地說,大娘你去請個律師吧,如果你困難,可以找法律援助。

這位大娘立即瞪起眼來,兩個眼像要噴火:我不請律師,律師都是騙錢的!我上次辦那麼點子事,律師就收我五千元!

天知道在我執業的青島市,五千元的收費,已經是很良心的價格了。

你看到的是律師在法庭上的有板有眼,或者是口若懸河,看不見的,是律師在庭外的海量付出,一個案子,三十多道工序,展現在你眼前的就開庭那一道。

像今天的閱兵,那驚豔的一亮相,經過了多少日子的汗水洗禮?

一次在法院碰到同行,說,這活兒真幹夠了,每次開庭都要準備一個星期。

他還沒說完我就點頭稱是。因為我也為這個當天要開庭的案子,準備了整整一個星期。

上個月開了一個庭,庭審過程流暢完美,沒有任何瑕疵,案子自法院受理到開庭,整整一年,一年中,這個案子不時就會在腦子裡過一下,自然是熟透了的。

說這些,是說,律師的工作,是有技術和時間含量的,非專業人叫,哪怕你就是法學專業的,不經過律師的專業訓練,你也很難駕馭一個稍微有點技術要求的官司。

法官能分清對與錯,是與非,沒有問題。但是,法官不能替你證明你的對與錯、是與非。

這就是律師的工作。


潘衛霞律師


是啊,打官司為什麼還要請律師?我們的法官都應該是懂法的,那請律師的目的究竟是為了什麼呢?這話值得大家深思和思考。如果我們打官司不請律師,那會省下一大筆律師費,但是我們要有個前提,首先我們要懂法,學法對法律要深入的瞭解。必須首先懂得法官開庭的全過程,首先要懂得,打官司講的是證據,我們未到開庭的時間,要準備好足夠的證據和充分的理由,心裡要有一定的說服能力,這就叫以理服人,當然,我們要具備了以上這些條件,打官司不請律師是完全可以的。其實打官司就跟打球一樣,法官莫過於也就代替了一個裁判的角色,至於官司,原告和被告誰輸誰贏,這就要看你原告和被告誰的理由充足證據齊全。當然證據要你被告和原告自己去提取,法官是不會指導你怎麼去做的,現在很多人們打官司,首先得請律師。這說白了也就是人們對法律都不懂,如果你懂的法律能說會變,其實你不必要請律師的,這樣你就會省下一大筆律師費!





幸福的源泉599


這個問題問的很單純,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一、法官肯定懂法,不懂法的話你也沒必要請律師了,因為懂法的人給不懂法的人論辯效果微乎其微;二、請律師不僅僅是因為他懂法。首先,律師比你專業。律師作為專業的律師服務工作者,每天上班的事情就是分析案例,去法院送文件,幾乎瞭解全市法院中每個法院的有多少顆歪脖子樹。文書材料製作因為經常做也比較規範,比較容易通過審核。看是一件非常簡單的遞交材料,有些人不請律師自己提交起碼跑三趟,第一趟摸清門,第二趟問清哪裡有問題,第三趟按要求修改,理解能力差的自己想象;其次,律師比你有時間。社會大分工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關鍵,代理案例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職業資格。就像上面說的,你試試看請三次假,才立案試試,對於這種年假沒幾天,工資都不夠後面扣的;最後,律師的法律邏輯思維比普通人強。每天面對類似的案例答辯,律師往往能切中每個問題的點,說出比較關鍵的法律術語。普通人上來就是東拉西扯,唯一優勢就是經常向法官哭窮哭苦,但往往事半功倍。三、法官懂法,但不為你服務。法官作為一個居中裁判者,往往很中立的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案件信息未明之前,哪裡知道誰是勝訴者,人心隔肚皮,關鍵還要看證據,畢竟現在影帝真的到處都是。他如果給你普法,教你陳述,你想想多可怕,因為你不可能每次都是那個幸運兒,下次法官指導你的另一方你還不哭?最後,我用一句簡潔話陳述一下,雖然請律師或許達不到你要的效果,法官懂法一般看證據判斷,但有一個優秀的律師跟你保駕護航,他們還是值你花費的那個價!!!



獨角廌


今天無事,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因為許多當事人似乎都有這個感慨。之所以當事人必須請律師,核心原因是法官只負責居中裁判,不告不理,按當事人訴求來判斷案件。具體說來主要是有四個原因。

第一,法官當然懂法,但也只是一家之言。法律非常高深,民商事法律關係,沒有任何人可以窮盡,法律職業共同體其實都是在學習中不斷實踐,又用實踐來不斷提升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事實上,與一些專業律師比較,法官對法律理解的深度、廣度都是不夠的,法官的面上經驗足夠,但點上的經驗其實也不足。

第二,案件的審理是對事實的回顧,真實還原是有很大困難的。法官審案重程序重證據,但實際上這些只是一個案件的部分。證據都是當事人自己提交的,法官依職權調查的非常稀少。正因為此,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其實是比較模糊的。

第三,許多案件往往存在混合過錯。這一點其實是上述兩點的補充,就是說案件關係的理清非常複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沒有單純的對錯,是公有理婆也有理的狀態。這類案件,很難簡單的直接判斷。必須有雙方律師的質證、辯論,才能把事實查清楚。

第四,法官不堪其累。這是一個客觀原因,很多人都不相信,法官的工作負荷。一個民事法官,一年基本上是300+的辦案量,部分骨幹可以達到500,200多個工作日,一天審1.5個案件,還要寫判決書,有的判決書長達幾十幾百頁。法官越來越成為流水化作業了,如此大的工作負荷,法官的精力大大受限,怎麼可能為你當事人字斟句酌,傾心盡力呢?!


書中有路


本人非律師。以個人的理解,結合具體案例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某甲交通違章,將路人某乙撞傷致殘。

某甲的母親某丙、妻子某丁代表癱瘓的兒子將肇事者某甲告上法庭。

第一種情況:雙方都沒有聘請律師。

法官:現在開庭。請原告某丙講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某丙:我沒別的要求,就是要求被告某甲賠我的兒子。

法官:原告某丁還有補充的嗎?

某丁:我也是要求被告賠我的丈夫,叫他恢復健康就行。

法官:原告有什麼證據?

某丙:我兒子癱了,還要什麼證據?

法官:被告某甲有什麼看法?

某甲:原告要求我賠他的兒子,他兒子受傷不假,但是藥費三萬元都是我付的,我該辦的已經辦了。請法官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

第二種情況:雙方都請了律師。

法官:現在開庭。請原告某丙講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某某萬元。具體有以下幾項:

1、醫藥費某某元。

2、陪護費某某元。

3、住院生活費補貼某某元。

4、住院期間交通食宿費某某元。

5、四級傷殘,傷殘賠償金某某元。

6、誤工費某某元。

7、定殘後護理費某某元。

8、殘疾用品費某某元。

9、被扶養人生活費某某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某某元。

11、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

以上11項共計某某元,被告主要責任應當按照80%計算,計某某元。

法官:請原告出示證據和計算依據。

原告律師:

1、證明醫藥費證據一組,包括收費票據某張某某元,住院病歷一份,用藥詳單一份。

2、證明陪護費的證據一組,包括陪護公司合同一份,陪護費票據一張,陪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住院生活費補助證據一組。某某市財政局出差生活費補助標準的規定。

4、住院期間交通食宿費證據一組,包括出租車、公交車、救護車票據供某某張。

5、證明傷殘賠償金的證據一組,包括傷殘鑑定報告一份。

6、證明誤工費證據一組。包括原告在某某單位的出勤表,工資卡流水以及納稅證明各一份。

7、定殘後護理費,參照前邊護理費的證據。

8、殘疾用品費證據,包括醫院診斷證明一份以及生產廠家關於產品使用壽命的證明一份。

9、被扶養人生活費證據一組,包括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無經濟收入證明各一份。

10、訴訟費、鑑定費票據各一份,合計某某元。

法官:請被告對原告的舉證進行質證。

被告律師:

1、原告的住院共某某天,其中必要的住院某某天,第某某天病歷記載建議出院,但是原告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此後某某天的費用屬於不合理、不必要費用,包括醫藥費某某元、陪護費某某元、住院生活費補貼某某元,誤工費某某元共某某元應剔除。另外原告提供的票據中,有一張系院外購買的滋補品單據,並非本傷情必須的,應當剔除。

2、定殘後護理費,原告屬於農村戶口,實際居住在農村,此項不應按住院期間城市的陪護費計算,應減半計算。

3、交通費、住宿費票據,多數票據日期在受傷之前,應當剔除某某元。

4、殘疾用品,主張時間過長,從原告病歷分析,原告傷殘雖然現實存在,但有逐漸恢復的可能,第一次應按五年計算,以後需要的可以另行主張。

5、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原告兩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依法不應當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另一個已經某某歲,依法只應當計算某年。另外被扶養人母親有四個子女,原告應當承擔其中四分之一。本項應當核減某某元。

6、住院期間,被告為原告墊付醫藥費某某元,應當兌除。

律師:原告發表意見。

。。。。。。

對於這樣的案子,有無律師,律師水平高低對案件結果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最後:法官懂法,為什麼還需要律師?

第一,法官的職責是居中裁判,但是原告沒提出的項目以及被告未否認的項目,法官無權代當事人處理。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法官無權處理當事人不能舉證的事項。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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