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大觀-擠壓刑

擠壓刑通常用來作為逼供的方法。在中世紀和近代早期的法律中,必須要在犯人徹底認罪後政府才能沒收被告的財產。如果不認罪,被告的財產仍然歸他的家族所有,即便他被判為有罪也不例外。為了確保被告認罪,這種漫長而痛苦的酷刑就派上了用場。根據一份官方法令記載:

囚犯一旦進入監獄,就被關進低矮陰暗的牢房裡。他必須要平躺著,身下不能墊任何東西。從房屋的4個角落裡伸出來的4根繩索牢牢地捆住囚犯的四肢。這時,把許多重物置於囚犯身上,直至達到、甚至超過其忍受極限。除了腐壞的麵包和水之外,沒有別的食物供應。而且,給喝的就不給吃的,給吃的就不給喝的。就這樣,一直到他死去。

很明顯,這種酷刑的目的是迫使被告在死前招認罪行。不過,很多人直到肋骨碎裂也不認罪。例如在1586年Margaret Clitheroe 案中,她被指控庇護天主教徒。在持續一刻鐘的擠壓刑之後,壓到她身上的重物達到將近900磅,很快肋骨就從身體側面斷折,破體而出。另一個受害者被壓死的案件發生在1692年塞勒姆巫術審判期間,賈爾斯·科裡直到被壓死也不承認自己是巫覡。還要一些增重過程很慢、折磨時間很長的例子,1776年,壓在托馬斯·斯皮哥特身上的重量每天增加一次,他一連遭受了一週的折磨。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斯皮哥特認為自己的頭被壓碎了,實際上,這是因為不斷增加的血壓讓他感到劇烈頭疼。最終,當他身上放置的重量達到400磅時,他認罪了。印度的擠壓刑是用兩根短小結實的竹竿夾住受害者的前胸和後背,然後用繩索不斷拉緊,直到把他們的肋骨壓斷。印度人的目的不是逼迫招供,而是殘忍地傷害他們,讓他們慢慢地、痛苦地死去。

摘自《人類酷刑史》,作者馬克·P·唐納利/丹尼爾·迪爾,張恆傑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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