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政策,是哪些稅種的政策

1、增值稅

  具體內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9)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視同銷售”政策,是哪些稅種的政策

  2、企業所得稅

  具體內容: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3、消費稅

  具體內容: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所稱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4、土地增值稅

  具體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九條。

  5、資源稅

  具體內容: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特別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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