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保險:明知司機酒駕還上車,責任對半分,司機賠384190元

無論是酒駕、還是醉駕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是公認的。

但是,明知是酒駕,還上車,這又是什麼行為?發生交通事故該怎麼賠?

看看本文的案例,法院是如何說的……

案例說保險:明知司機酒駕還上車,責任對半分,司機賠384190元

真實案例始末

2016年4月23日早上4點過,崔某一行人吃飯後,通宵娛樂了駕車回家。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路某路段,撞了道路中心的護欄後,追尾孟某駕駛的小車,隨後崔某的車側翻在地。

6月21日,北京市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交通事故崔某酒駕超速負該次交通事故的全責,受傷成員王某無責,第三方被追尾的孟某無責。

該次交通事故造成崔某車上成員王某第一次住院36天,僅入院診斷就記錄了20項,構成3級重傷。後續還進行了腦顱骨修復手術等多次住院及門診,前後累計僅醫療費用就達到了351230元。

據交警部門調查,崔某和王某均為某快遞公司員工,崔某是王某領導,涉案車輛屬公司所有。事故後,崔某累計給了王某110800元。

崔某駕駛的車是在甲保險公司投保駕乘險20萬,三者險50萬;而事故中被追尾的孟某的車是在乙保險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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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配圖

而崔某在找保險理賠時就發生了糾紛,保險公司認為:

1、崔某屬於酒駕,保險公司依據條款約定,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

2、王某提交的打車費用有部分不明確,可能是將別人的打車費用合併報銷。

3、崔某駕駛的車投保了駕乘險,第六條第5款規定:“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本車乘客受傷的,保險公司不賠。

王某將崔某、以及車輛所屬的快遞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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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1、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甩出車外,但無法確定是撞中央護欄時,還是追尾孟某時,或是後來側翻過程中無法判斷。但在第一次撞擊時,王某肯定在車內,屬於車上人員,而非第三者,不能適用三者保險。根據甲保險公司“駕乘險”條款,保險公司不予以賠付。根據甲保險公司陳述,甲保險公司僅需在交強險內賠付合理損失;乙保險公司作為“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承擔相應無責任賠付。

2、傷者王某與駕駛員崔某系同事關係,明知崔某系酒駕的情況下,王某仍自願乘坐事故車輛,王某的行為屬於自願冒險,對於自身傷害負有一定過錯。結合本案法院認為交強險外的賠付,王某和崔某各承擔50%。

3、經過法院重新計算,崔某總共需要賠付王某324190元;甲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各項費用12萬元;乙保險公司交強險賠付1.2萬元。

後甲保險公司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甲保險公司向北京市高院申請再審,北京高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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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再審認為:

1、再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2、由於甲保險公司在一審時陳述了“除了交強險外其他的責任都不符合理賠條件”,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甲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內賠付,再審認為該項判決欠妥。

3、經過再審法院重新計算,2019年10月28日,北京高院再審判決:崔某應賠付王某384190元;乙保險公司交強險無責任賠付12000元;甲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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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分析

1、為何乙保險公司的車被追尾,不承擔任何事故責任還賠錢呢?原因是王某被甩出了車外,這種情況根據相關規定,交強險要承擔“無責任賠付”,想想也是心傷……

2、酒駕害人害己,明知酒駕還願意上車,屬於明知有風險還要往上趕,這種情況海哥認為承擔50%的責任是應該的。可惜的是本案的王某因為交通事故造成3級傷殘,後果是癱瘓、智力障礙以及一些列的問題,未來幾十年都是家庭的累贅。好好的家庭支柱,成了家庭累贅,384190元又能支撐家庭多久?我們只能一聲嘆息,哎……

3、商業車險、交強險對於酒駕都是不賠的,目的就是不鼓勵酒駕,自己家裡有礦大可以隨意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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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王某除了崔某賠付的384190元,以及乙保險公司賠的12000元。還有哪些保險能賠呢?

若王某自己投保了商業保險,那麼意外險可以賠付傷殘金;有的定期壽險將1-3級傷殘定義為全殘,可以賠付定期壽險保額;還可以看看傷殘情況是否符合重大疾病保險的賠付定義。

經過查詢,2016年4月22日是星期五,而崔某一行人能玩兒到4月23日早上4點才回家,屬於週末休息期間的娛樂。而非工作的下班時間,因此公司沒有賠付責任,和工作時間掛鉤的團體意外險、僱主責任險沒有賠付責任。

莫貪杯,貪杯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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