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免職、撤職、辭職、降職、開除有啥區別

公務員免職、辭職、責令辭職.....這些詞雖然長得像,但其實差別很大。下面就來具體看看吧。

免職

指依法免去某人所擔任的職務,是相對於任職而言。大致分兩種情況:

一是因職務調動而免職,在任命新的職務之前,先免除其原有職務,這是正常的任命程序需要,除此還因一些非過錯性原因,比如退休、任期屆滿也可啟動免職程序。

二是因過錯被免職。這種情況下的免職區別於撤職,因其暫時不適於繼續擔任本職而先行免職,接受調查或審查,嚴格講不屬處分形式之一。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 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 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 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撤職

相對免職,撤職屬於懲罰性的撤銷職務,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或失職瀆職等原因均可能被撤職。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也就是說,與免職不同,被行政撤職處分者要降低級別,且工資待遇也要受到影響;黨內撤職和行政撤職的禁止晉升時長均為兩年。兩年後,他們也還有恢復級別乃至繼續晉升的機會。

降職

降職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表述為“降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則將“降級”作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六大種類之一,排在警告、記過、記大過和撤職、開除之間,其嚴重程度僅次於撤職。對於因何種情形應當予以降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也有詳細規定。

與撤職一樣,降級處分的有效期也是兩年,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與撤職不同的是,降級有可能只降一級,也有可能連降好幾級。對於“斷崖式”降級的官員,基本上已沒有可能官復原職;而對於降級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復原先級別甚至晉升的可能性。

辭職

根據不同的辭職原因,可分為: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

領導幹部因嚴重失誤、失職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應當引咎辭職拒不辭職的,責令辭職,仍拒不辭職的,予以免職或提請罷免。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改任非領導職務

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我們常聽說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都屬於非領導職務,也被稱為“虛職”。

如果說一個領導幹部從領導職務調整為非領導職務,他的職級沒有發生變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務和手中的權利會“縮水”。

對於這些“轉非”的幹部來講,如果在影響期內表現出色,他們也有再“轉正”的機會。

開除

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公務員因刑事犯罪,或有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其被開除公職之後,不再享有公職人員任何身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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