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吧,同居不是真夫妻,早就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

醒醒吧,同居不是真夫妻,早就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

來源:婚姻與家庭雜誌(ID:hunyinyujiating99)

我們沒有悟空大師兄的火眼金睛,難免會遭遇一段失敗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難道還要賠上金錢和後半生?婚姻裡,哪些是屬於我們卻被我們放棄的權益?哪些是不需要我們承擔卻被我們背上的債務?《婚姻法》會告訴你,法律是怎麼解決你婚姻裡那些事兒的。

——小婚家

現如今,人們的觀念越來越開放,只要彼此喜歡,非婚同居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了。

老公老婆甜蜜地叫著,有的還生了寶寶,不少人堅持認為:“我們是事實婚姻,和登記結婚沒兩樣。”

事實果真如此嗎?

從概念上來講,

事實婚姻一定是同居關係,但同居關係未必是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

而事實婚姻則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從法律上來講,

同居行為是我國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的行為,而事實婚姻則是法律將一些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行為以法律進行規範,從而使其受到法律的保護。

由於傳統習俗的影響,在婚姻締結方面,很多人普遍重儀式而輕登記,至今不少農村地區仍有擺酒宴即為結婚的民俗。

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是有保留條件地給予承認和保護的。

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問題,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

李兵和張彤彤在外打工期間相識相戀,2012年5月8日,雙方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2014年1月,張彤彤生下一個女兒。

後來,因感情不和,張彤彤離家出走,與李兵再無任何聯繫。

隨後,李兵將張彤彤告上了法庭,要求與其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女兒由自己自費撫養。

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

  • 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很明顯,1994年2月1日之後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了。

但是,很多人還是以為以為只要符合條件,就屬於事實婚姻。但只是當事人的一廂情願,在法律層面,則只存同居關係這一說法。

李兵和張彤彤於2012年5月8日未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特定情形的,人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本案中,原被告之間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而屬於同居關係。

並且,原被告之間的同居關係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不符合人民法院強制判令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定情形,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

李兵就非婚生女兒撫養權的訴求,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此外,同居期間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其法律權利和義務比照婚生子女的規定。

女兒一直由李兵撫養,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而且,被告張彤彤下落不明,女兒由原告李兵撫養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

原告主張其自費撫養女兒,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非婚生女兒由原告李兵撫養,被告張彤彤不支付撫養費。

律師提醒:

同居不是真夫妻,同居關係不能得到如同婚姻關係的較為完善的法律保障,彼此之間沒有相互忠實的責任和義務,對方劈腿了,只能乾著急,彼此之間更沒有法定繼承權。

差了一張結婚證,隱藏的法律風險很大。

因此,在對待同居關係時一定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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