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山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郭麗月提請減刑發表檢察意見】

【福州市鼓山地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郭麗月提請減刑發表檢察意見】
 福建省女子監獄於2019年8月6日抄送我院審查罪犯郭麗月提請減刑一案。福建省女子監獄認為,罪犯郭麗月符合減刑條件,對該犯提請減刑七個月。


    我院於2019年8月12日受理該案,經審查,未發現減刑建議不當,同意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的建議。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9日對罪犯郭麗月做出減刑七個月的裁定。
    我院於2019年11月6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9日做出的對罪犯郭麗月減刑七個月的裁定書,未發現不當。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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