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債務人欠錢不還,還十分硬氣,債權人也無可奈何。在債務人欠錢不還時,債權人要懂得如何討債。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常見的討債方法有哪些?
一、自己上門討債
這種討債方式的優點在於:直接——不必再確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如果委託第三方討債或起訴至法院,還需要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二、召集親朋好友一起討債
這種討債方式利用人多勢眾,給債務人造成心理壓力,促其還錢。這種方式容易出現極端情況,比如說可能演變為“非法損壞他人財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三、委託非催天下信息技術平臺
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術服務平臺,主要提供物業費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網貸催收,小貸逾期催收,民間借款產生的借條欠條催收等服務,平臺有專業的催款律師和催收公司入駐,大數據催收工具輔助催收,合法為債權人和債權企業清理債權債務。
四、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藉助的是強制力。但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一套程序,短則兩三個月。如果債務人逃逸,從立案到宣判再到執行,要公告三次。如果要評估、拍賣債務人的資產,則還要公告,時間可能會延長至一年以上,其間債權人要投入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訴訟成功並不等於執行成功。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也束手無策。還要注意的是,一般債權訴訟時效為3年,過了3年就視為放棄債權。
五、 “訴前保全”討債法
(1)優點:
1.防止債務人轉移、揮霍或隱匿其財產,為債權人實現權利和創造條件;
2.督促債務人自覺清償債務;
3.輔之以訴訟手段,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
1.申請訴前保全的主體;
2.申請訴前保全的事實根據;
3.提供擔保;
4.在法定期限內起訴。
(3)應注意的問題:
1、債權人在申請訴前保全應密切注意債務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動向;
2、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行使起訴權;
3、申請人無力提供擔保時,可直接起訴。
六“訴中保全”討債法
(1)優點:
1.防止債務人隱匿、轉移或出賣應屬執行標的物的財產;
2.使債權人掌握討債的主動權,置債務人於“被動挨打”的境地;
3.與執行程序相銜接,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
1、只有涉及財產給付內容的訴訟,才能適用訴中財產保全;
2、實施訴中財產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或擔保人擔保。
(3)應注意的問題:
1、注意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的時間;
2、無力提供經濟擔保的債權人應在提出訴中保全申請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
3、人民法院實施訴中保全措施後,債權人並不排斥用訴中和解、訴中調解或訴訟外調解等方式解決債權債務關係。
七、“先予執行”討債法
(1)適用“先予執行”的具體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
3、被申請人具有先予履行義務的能力。
八、“督促催”討債法
(1)適用條件:
1、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必須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
3、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4、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應提交申請書;
5、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九、“申請執行”討債法
(1)適用條件:
1、申請執行人應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債權人或實體權利人;
2、申請執行人必須具有執行根據;
3、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人應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理由應是:債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或拒絕履行義務。
(2)應注意的問題:
1、及時申請、避免“失權”;
2、“王牌”在握,逼其就範;
3、積極配合,確保效果。
十“尋查匿財”討債法
(1)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方法:
1.就地隱匿;
2.異地隱匿;
3.隨身隱藏;
4.利用假合同轉移或隱匿財產;
5.利用假案,轉移財產;
6.利用暗庫或暗戶頭隱匿財產;
7.虛設債權,實為匿財。
(2)法律對策:
1、及時申請執行,為搜查的實施創造條件;
2、對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交執行,且未採取執行措施的,發現情況及時通知法院;
3、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債權人也不應掉以輕心;
4、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獲,債權人應積極提供搜查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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