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為什麼?

魅亞勝


人人生而平等,公民享有基本的人權,這是絕大多數國家的普世價值觀。中國也不例外。對於那些犯重罪和殺人的人,律師應不應該幫他們?就要分析一下,他到底是不是一個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人。

我們都知道法律中一個重要原則,叫疑罪從無。當一個人還是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不管我們多麼懷疑就是他殺了人,做了惡性的案件,他畢竟是嫌疑犯,要未經審判,他就是無罪的,所以他還是具備基本人權的。既然有這些基本的權利,那麼他當然就能接受律師服務。

其實,國家的司法是否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內容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

有的時候,程序的公正,比內容的公正更加有價值。比如一些看起來毫無破綻的案件,10年20年以後發現居然是錯的。如果我們能在司法程序上能保持公正的話,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些悲劇的產生。程序公正公平才能帶來真正的公正公平。

我們每一個公民,其實都應該想一想,你不會永遠處於一種狀態。我們假設,很有可能在某個時間,你也會成為別人眼中的所謂犯罪嫌疑人(雖然幾率很小很小,但誰知道呢)。那麼請問,你是不是需要律師的服務呢?將心比心換位思考,我們就能夠得出正確的結論。所以法律上規定,律師不得歧視犯罪嫌疑人,依舊需要給他們提供司法辯護。

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說,我們尊重的不僅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人,更是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共性人。律師給嫌疑人做司法辯護,正是體現了他的專業素質。法不容情,法律自有它的規律,原則,規章和條例。過度的義氣和感情用事於事無補,殊為不當。所以我們有時候是處於一個認知誤區內的,容易用情緒代替了理智,用個體代替了一般,用價值判斷代替了法理,只是我們有時候沒有覺察到而已。

綜上,律師肯定是應該給那些犯罪嫌疑人、包括重罪嫌疑人,提供司法辯護服務。這樣,才能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個真正的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的大環境,體現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平公正原則。


左思右行


應該.

說說我認識的一個殺人犯吧,他在未成年的時候殺了一個人,判了多久不知道,反正出來時三十多歲。在2015年時因為感情糾紛又殺了一個人,在看守所關了3年,期間經歷一審,二審都判死刑,到最高院複核的時候他一直在喊冤,主要是因為他說案件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是他,而且部分證據是偽造的。

在一審和二審時,是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師。庭審辯護並不積極,可能是作為律師來說賺不到錢沒有動力吧。在最高院複核後發回重審,他自己請了律師。律師開價20萬,辯護成無期徒刑要50萬,辯護成無罪100萬以上。 最後不知道結果怎麼樣。

也就是說,說的好聽律師是維護每個人都合法權益的。其實人家就是賺錢的,有良心的會盡力幫你辯護,神棍只會要你錢而且在重要時刻掉鏈子讓你陷入絕境。

當然有一些免費的援助律師確實心懷善意,我們不能一棍子打死了。能不能碰到負責任的律師還是看運氣吧。那麼這裡討論要不要幫殺人犯辯護,你就問自己下要不要賺錢就完事了。


餘正一


天平有兩端,必須重量相等才能平衡。司法也有兩端,懲罰殺人犯是警察和法官的事,而辯護則是律師的事。

律師為殺人犯辯護的制度,不是為了放縱殺人犯,而是為了制衡警察和法官。試想,如果律師今後都不給殺人犯辯護,那警察和法官是不是能隨便給人安上故意殺人的罪名,不受任何質疑和監督。

凡是有權力的人,幾乎無不濫用權力,他們對權力的使用也是無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時才會停止,若是沒有界限,他們會一直使用下去。而律師,就是為了劃出司法的界限而生。

一,律師不是沒有底線和原則的辯護。一個殺人案件,律師可以選擇接與不接,如果律師覺得此人罪大惡極,完全可以不接案件。

二,律師的任務,不是伸張正義,而是合法的幫助委託人。代理案件時,還不能確認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他的工作,就是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為委託人洗脫嫌疑。即便律師知道委託人確實是殺人犯,他還有為這個殺人犯爭取較有利處罰的義務。

比如一個好人,為民除害殺了一個壞人。但法官沒有考慮到這一點,那律師就應該通過辯護來提醒法官,為委託人爭取較輕的處罰。

三,律師為殺人犯辯護,應該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辯護中掌握的證據,可以爛在肚子裡不報告,不追責。這是很有必要的,只有這樣,律師才能放心大膽的辯護,不怕警察和法官,天平的兩端才能平衡。


棒棒大能貓


律師,是一種特殊的職業。他的職責是維護人權和法律的公正。殺人犯,也是人,也需要公平正義,也需要保護自身的權益。法律,有時會被權利左右,有時,會辨不清供詞後的假像。為殺人犯辯護,可以進一步甄別偵查、起訴階段的證據和程序,從而避免一些冤假錯案,使量刑更準確。律師辯護制度代表著法律的進步和社會的進步,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


杏林啄木鳥


要分情況和前因後果,如果屬故意和惡意殺人,那麼律師不能為他們作辯護,反之其它情況,如錯案冤案可以為其理清事實真相,以求得法律的公平公正。


家美九


訴訟中,任何人都享有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

不以為訴訟、司法公正跟自己無關。在這個方面,誰也不能保證自己及家人一輩子安安全全的。


也許,只有當自己陷入訴訟中,才能體會那種無助,才知道律師的重要性。


比宇宙更遙遠


應該為其辯護,因他有辯護權,沒有律師為其辯護,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蜀山晨光


首先要明確律師職業的一種,殺人犯享有辯護權,有辯護的需求,律師也要為他提供服務,這時候律師面對的是法律,履行提供辯護的職責也是以事實為依據。 還以道德來衡量職業的是一種狹隘 ,都什麼時代了好嗎? 而且如果沒有律師提供辯護,那麼冤案錯案怎麼辦?


娛愚樂


應該。

每個人都有辯護的權利,殺人犯也是人,也應該為自己所做的獲得公平的待遇,判無期的不能判死刑,死緩的不能判立即執行,對於自首的、精神病的、立功的,都要根據其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罰。這些,都需要律師為其辯護。


勞動人事仲裁員


人權是人生而為人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都應當有人權,犯罪嫌疑人也享有人權,縱然是所謂殺人犯也應當享有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此外,未經法庭判決,犯罪嫌疑人只是嫌疑人,當然也就享有自己辯護和律師辯護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