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民事訴訟中的“反證”

昨日,我所處理了一起小學同學糾紛案件,本市某校二(五)班W同學家長向班主任H老師投訴G同學天天辱罵W同學,並在W同學家校聯繫本上寫侮辱性話語。W同學家長在向班主任H老師投訴的同時還向G同學的家長髮QQ私信抗議“G同學爸爸,這是你兒子在W同學家校本子寫的”、“這幾天天天在學校罵W同學這個話”、“現在公然寫在W同學的家校本子上,他想幹嘛?他想挑戰誰?”、“我現在非常生氣”、“明天放學如果W同學告訴我,今天G同學又在學校罵我這個話,你說我怎麼做?”。班主任H老師發消息給G同學家長,要求G同學家長了解一下此事。

G同學家長對孩子還是比較瞭解的,G同學雖然比較調皮,但辱罵同學、寫汙辱性話語應該不符合G同學的語言、行為特徵。G同學家長身為一名法律人,瞭解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便決定從證據方面著手推翻對方的指控。於是,G同學家長對比了W同學家校聯繫本上的侮辱性話語的筆跡與G同學平時寫字、練字的筆跡的差異,通過對比,發現“走之”的寫法上,兩者存在明顯的差異。G同學家長將證據提交給了班主任H老師及對方當事人W同學的家長。W同學家長在收到相關證據後,通過QQ私信給G同學家長“知道從一年級開始W同學跟G同學學了多少罵人的話,回家捱打嗎?你肯定不知道”、“最近G同學又編了一個順口溜,W同學會,班上很多人都會,都是跟G同學學的,你肯定也不知道吧”、“回家問問G同學是什麼順口溜,讓他說一遍給你聽聽”、“不相信明天你去學校問問班長Q同學會不會,跟誰學的”、“W同學因為這個順口溜捱過罵了,我說了,再說就捱打,罵人和撒謊都會成為一種習慣”、“你兒子說了沒罵,這個也不是他寫的,這事就放這裡,你兒子有沒有罵W同學這話也請你去學校瞭解一下,好吧”。對此,G同學家長還是認為此事發生在學校,班主任H老師有權管轄並已經受理的情況下,還是應等待班主任的審理結果。班主任H老師對證據予以採信並在第二天依職權調取了其他同班同學的證言,經不開庭書面審理確認了G同學並無辱罵同學、寫侮辱性話語的問題,駁回了W同學家長的投訴。

例解民事訴訟中的“反證”

W同學家校聯繫本上“走之”的寫法

例解民事訴訟中的“反證”

G同學“走之”的寫法

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是本證。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是反證。本案中,W同學家長作為投訴一方,對其主張的事實負有證明責任,G同學家長並不承擔證明責任,其提出的用於反駁對方主張的G同學筆跡屬民事訴訟領域中的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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