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132343966
情形1:
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東作為共同借款人與某自然人簽訂《借款合同》,而款項直接轉入控股股東賬戶。
情形2: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規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暨擔保合同,控股股東作為保證人,借款直接劃入控股股東賬戶。
以上2類行為均描述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共同向第三方借款或由上市公司向第三方借款,資金實際轉入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指定賬戶,而需由上市公司需承擔償還義務。可認定為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違法行為!
耳糧
一般都是大股東佔用控股子公司的資金,或者是讓子公司給自己擔保借款。你說的這種情況基本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