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部門:“公賬私入”系偷稅

本報訊(記者董娜 通訊員謝晴)近日,寧波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查處一起通過“公賬私入”手段隱匿企業銷售收入的偷稅案件。

先前該局接到舉報,稱寧波L商貿公司在銷售布料時利用私人賬號收取貨款,存在匿報銷售收入的嫌疑。檢查人員隨即展開調查,發現L公司是一家“兩頭在外”的皮包公司:該公司雖然在當地進行工商稅務登記,並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稅款,但購銷業務的實際交易對象在外地。檢查人員告訴記者,L公司銷售業務量和流動性大,業務的真實性難以鑑別,在稅收徵管上存在難點和風險點。

通過進一步調查,檢查人員發現L公司實際經營者的個人銀行賬戶有10多個,且資金流動異常。有幾筆整數的大額資金是同一匯款人所匯,且時間異常集中。一開始,L公司負責人解釋稱這一部分匯款是正常的資金拆借。針對這一說法,檢查人員實地走訪,掌握了L公司的進貨銷售渠道,否定了這一解釋。最終L公司負責人承認長期使用個人銀行賬戶來接收貨款,而這部分收入從未計入公司賬目、未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企業違法行為屬於“少列收入”行為,系偷稅。第三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追繳稅款並處罰款100餘萬元,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