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區集資建房"產權界定辦證遺留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龍巖市區集資建房產權界定辦證工作已進入掃尾階段。針對產權界定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無法辦證長期擱置的突出問題,根據《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處理龍巖中心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龍政綜〔2018〕75號,以下簡稱“龍政綜〔2018〕75號文件”)精神以及房改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龍巖市區實際,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第一條 關於集資建房超規劃面積建設造成手續不全問題

凡經市政府同意或房改辦審批(認可)的集資建房,因超規劃面積建設原因造成項目竣工驗收手續不全無法辦證的,按龍政綜〔2018〕75號文件規定,對城市規劃影響較為輕微的,只需補辦單位工程規劃核實認可及竣工驗收手續後,再按房改政策規定進行集資建房產權界定。

第二條 關於集資戶雙方戶口均已遷出龍巖的問題

在堅持“一個家庭享受一處(套)一次”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原則下,戶口遷出龍巖的集資戶只需提供現戶口所在地房改和住房保障部門開具的未享受住房優惠政策的證明,即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房改價格計價(標準內部分按房改成本價,超過標準部分按房改市場價,下同)。若為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對象的,則按相應條款處理。

參加集資建房後到港、澳、臺地區定居,退休後工資關係仍保留在原單位,並辦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職工,在符合房改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標準內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價,超過標準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下同)。

第三條 關於新職工參加集資建房的問題

(一)參加集資建房的新職工〔即1998年12月1日(含)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從集資建房審批前一年(不含)至產權界定期間符合《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保障性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龍政辦〔2017〕212號,以下簡稱“龍政辦〔2017〕212號文件”)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房產准入條件〔即:在新羅區範圍內家庭人均自有房產(含個人申請住房建設用地、住房和非居住類房屋,下同)建築面積應低於15平方米,下同〕的前提下,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扣除該戶自有房產〔不論在集資建房審批前一年(不含)至產權界定期間是否轉讓〕總建築面積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其《不動產權證書》應註記“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二)對在集資建房審批後又購買房產且總建築面積在家庭人均15平方米及以上的,不論在集資建房產權界定時是否轉讓,統一按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處理。

(三)對集資建房審批前離異且房產歸屬配偶方,離異時間滿2年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上述離異時間未滿2年的,或在集資建房審批後購買房產後離異且所購房產歸屬配偶方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離異滿2年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若集資房竣工時間遲於離異滿2年時間的,則按集資房竣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下同)。

(四)職工家庭人口包括職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集資建房產權界定時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口在同一本戶口簿上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岳父母)。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視同已享受住房優惠政策。

第四條 關於老職工參加2007年8月7日後審批的集資建房問題

(一)2007年8月7日《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以下簡稱“國發〔2007〕24號文件”)頒佈後審批參加集資建房的老職工〔即1998年12月1日(不含)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下同〕,從集資建房審批前一年(不含)至產權界定期間符合龍政辦〔2017〕212號文件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房產准入條件的前提下,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扣除該戶自有房產〔不論在集資建房審批前一年(不含)至產權界定期間是否轉讓〕總建築面積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房改價格計價。

(二)對在集資建房審批後又購買房產且總建築面積在家庭人均15平方米及以上的,不論在集資建房產權界定時是否轉讓,統一按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處理。

(三)對集資建房審批前離異且房產歸屬配偶方,離異時間滿2年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房改價格計價;上述離異時間未滿2年的,或在集資建房審批後購買房產後離異且所購房產歸屬配偶方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離異滿2年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

(四)職工家庭人口按照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款計算處理。

第五條 關於老職工參加2007年8月7日前審批的集資建房又擁有自建私房問題

老職工參加2007年8月7日前審批的集資建房且在《龍巖地區行政公署關於批轉龍巖地區房改領導小組〈關於我區房改政策三個規定的修改、補充規定〉的通知》(巖署〔1994〕綜64號)第六條規定的區域範圍內擁有自建私房(個人申請住房建設用地及所建住房,下同)的,其擁有自建私房的控制標準認定不再執行人均自建私房面積標準,以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自建私房面積未達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扣除該戶自建私房建築面積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房改價格計價; 自建私房面積已達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的,則按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處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時已將自建私房轉讓的,均視同未轉讓處理。在集資建房審批後離異且自建私房歸屬配偶方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離異滿2年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

第六條 關於新、老職工集資房上市交易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等價款問題

在《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龍巖中心城區2010年後集資建房產權界定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龍政辦〔2013〕250號,以下簡稱“龍政辦〔2013〕250號文件”)的基礎上,對集資房上市交易繳交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等價款調整如下:

(一)老職工集資房上市交易,以2007年8月7日國發〔2007〕24號文件頒佈時間為界分段繳交土地出讓金,即:2007年8月7日(不含)前房改辦審批(或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集資建房,按集資房上市交易當年政府公佈同地段土地基準地價(樓面地價)的10%繳交土地出讓金;2007年8月7日(含)後房改辦審批(或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集資建房,按集資房上市交易當年政府公佈同地段土地基準地價(樓面地價)的30%繳交土地出讓金。

(二)新職工集資房滿5年(起算時間以集資建房竣工時間為準)後需上市交易的,參照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操作流程,向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以國發〔2007〕24號文件頒佈時間為界分段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即:2007年8月7日(不含)前房改辦審批(或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集資建房,按照提出書面申請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與原購房價格差價(以下簡稱“差價”)的50%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2007年8月7日(含)後房改辦審批(或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集資建房,按差價的70%繳交。新職工取得完成產權所繳交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國庫。

第七條 關於個別集資建房單位違規對外銷售的問題

對個別單位以集資建房名義立項申報後擅自違規對外銷售的外銷戶中,有工作單位且符合集資建房資格條件的非本單位老職工,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集資房竣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對外銷住戶中無工作單位的對象或有工作單位的新職工,符合龍政辦〔2017〕212號文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房產准入條件的,參照本意見第三條處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外銷住戶,則按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關於不符合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資格條件對象購房難以清退的問題

對各種不符合房改政策規定參加集資建房又不能按前述條款規定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的,原則上集資建房單位應按原出資額(裝修不予補償)退還並收回住房。因各種原因無法清退的,一律按個人已支付集資額佔集資房竣工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總價的比例,計算出個人應補繳差額比例,再依評估出的產權界定當年市場評估價格(不含土地出讓金)按個人應補繳差額比例計算補繳差額,相應辦理集資建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不動產權證書》,上市交易時按本意見第六條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土地收益等價款。市場評估價格由具備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測定。若不符合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資格條件對象拒不按上述意見執行的,由集資建房單位依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關於各年份集資建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界定產權的價格問題

2009年11月《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龍巖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龍政綜〔2009〕411號)頒佈實施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剩餘公房上劃有關部門,市直單位出售公房工作全面停止,2010年起市政府不再公佈當年房改平均成本價、市場價。由於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逐步銜接,房改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已逐步接軌,為便於處理房改遺留問題,根據國家、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有關文件精神和龍政辦〔2013〕250號文件相關規定,以龍巖市區各年份竣工的集資建房實際造價(2009年以前按市政府公佈的房改平均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在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後,對1993年至2019年各年份集資建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價界定產權的平均成本價、市場價進行測定(詳見附表)。2020年後價格結合實際情況另行測定。

第十條 其他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有關問題

(一)夫妻雙方單身時均已參加集資建房(購公房),或一方單身時已參加集資建房(購公房),組成家庭後另一方又參加集資建房的,其中一套已達到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下限的,必須選擇一套退出;不退出或因房屋已拆遷、轉讓等無法退出的,按本意見第八條規定處理。若在集資建房產權界定前離異房產歸屬各方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離異滿2年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

(二)對以父(母)子合購方式參加父母單位房改的對象,允許原集資建房(購公房)按父(母)本人條件重新計算房改補交款及利息,退出父(母)子合購,另行參加集資建房或申請住房保障。

(三)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對象因重大疾病急需醫治致貧而轉讓自有房產滿1年且他處無住房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住房標準按本人(戶)可享受住房面積標準上限確定,並按自有房產轉讓滿1年當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

(四)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房產不包括因繼承遺產、分家析產所擁有的房產。

(五)對清退空置出來的集資建房重新安排給符合條件的職工等非正常集資但後分配入住的,可辦理集資建房產權界定並按集資房分配入住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價。

(六)凡按集資建房竣工當年房改價格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界定產權計算補繳款的,均應按原房改售房文件規定的4.5‰月利率補交差額款利息,延期月數從單位辦理該幢集資房產權界定時起算,至其補交差額款時止。

第十一條 以往房改相關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已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房改相關問題不再追溯。今後因部分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集資建房及徵遷公房按集資購房安置的對象,集資建房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嚴格把關,住房保障、網籤備案、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適時凍結其准入後至產權界定完成期間的不動產交易行為。

第十二條 對未列入本意見處理範圍的有關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十三條 本意見的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

轉自:龍巖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11月6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