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霸唱”侵權“鬼吹燈”?被徐州一公司告了

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代表作《鬼吹燈》系列小說風靡一時。《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是根據其同名小說改編,由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奇藝”)、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簡稱“向上影業”)等聯合出品。但該劇宣傳推廣不久,張牧野、愛奇藝、向上影業就被《鬼吹燈》系列作品著作財產權方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簡稱“玄霆徐州分公司”)告上法庭。



“天下霸唱”侵權“鬼吹燈”?被徐州一公司告了



徐州一家公司


《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是一部懸疑動作類網絡季播劇。該劇於2017年7月在愛奇藝首播。
玄霆徐州分公司表示,其享有《鬼吹燈》系列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及相關衍生權利。愛奇藝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影視劇的宣傳推廣中使用“鬼吹燈”名稱,包括在網劇先導介紹片及片花中使用“鬼吹燈”標識,並用“鬼吹燈”作為宣傳用語,侵犯了玄霆徐州分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
張牧野作為小說《牧野詭事》的作者,未經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人許可,在作品前冠之以“鬼吹燈”標識並對外授權改編,亦應構成侵權。同時,愛奇藝公司在涉案影視劇的宣傳中大量使用“沒有牧野詭事就沒有鬼吹燈”“最正宗的鬼吹燈系列”等宣傳用語,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
2017年,玄霆徐州分公司將愛奇藝公司、向上影業、張牧野訴至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愛奇藝公司、向上影業、張牧野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等。



“天下霸唱”已將

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玄霆公司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張牧野開始創作《鬼吹燈》。2007年1月,玄霆公司與張牧野簽訂《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張牧野同意將《鬼吹燈》的除中國法律規定專屬於作者的權利外的著作權全部轉讓給玄霆公司。
同日,玄霆公司與張牧野還簽訂《協議書》約定: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履行完畢後,張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筆名或其中任何一個以與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創作作品或作為作品中主要章節的標題。雙方另約定:作品如成功簽署影視改編權協議,產生經濟效益,則玄霆公司承諾將該部分影視改編所產生報酬的40%作為獎勵。
玄霆公司受讓《鬼吹燈》《鬼吹燈Ⅱ》系列小說後,進行了一系列的宣傳、推廣。後玄霆公司授權他人出版了《鬼吹燈》《鬼吹燈Ⅱ》實體圖書。玄霆公司除通過授權的形式出版發行實體圖書、漫畫外,亦許可他人將《鬼吹燈》系列小說改編成電影、網劇。經過一系列的宣傳、推廣、使用,《鬼吹燈》系列作品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



“天下霸唱”侵權“鬼吹燈”?被徐州一公司告了


2016年8月,玄霆公司(甲方、轉讓方)與玄霆徐州分公司(乙方、受讓方)簽訂《權利轉讓協議》,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將甲方所擁有的《鬼吹燈》《鬼吹燈Ⅱ》(作者: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以及相關的一切衍生權利轉讓於乙方。
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是根據張牧野同名小說改編。徐州市中院查明,2009年9月,張牧野在報紙開設專欄,以“天下霸唱”的名義陸續創作、發表《牧野詭事》。
2015年6月,張牧野授權向上影業、愛奇藝公司聯合投資、製作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2017年7月,《鬼吹燈之牧野詭事》網劇在愛奇藝公司的網站實際播出。

徐州市中院:

“鬼吹燈”已屬於“特有名稱”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玄霆徐州分公司與玄霆公司簽訂的《權利轉讓協議》合法有效。玄霆徐州分公司在受讓相關權利後,認為自己的實體權益受損,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天下霸唱”侵權“鬼吹燈”?被徐州一公司告了

網劇《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宣傳海報


關於《鬼吹燈》及《鬼吹燈Ⅱ》是否為知名商品、作為小說名稱的“鬼吹燈”標識是否為特有名稱的問題,徐州市中院認為,


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鬼吹燈》系列小說經過權利人長達10年的宣傳推廣,在網絡上獲得了極高的點擊量和關注度,存在數量龐大的評論網帖和粉絲群體。《鬼吹燈》系列小說在中國境內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知名商品”。


隨著“鬼吹燈”系列小說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攀升,“鬼吹燈”標識作為知名小說名稱也逐漸具備了區分不同小說的顯著性。《鬼吹燈》系列小說已在相關公眾間具備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亦同時與權利人的《鬼吹燈》《鬼吹燈Ⅱ》作品建立起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特有名稱”。


徐州市中院認為,創作行為的結果是產生著作權,但創作行為本身並不能產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作品創作完成後,對作品進行長期、廣泛、持續、規模的使用、宣傳才是作品知名度、作品名稱識別程度從無到有、從弱到強、從低到高的實質原因。對於已經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言,對商品知名、商品名稱特有是否進行了長期、廣泛、持續、規模的使用、宣傳,應當成為判斷其是否為該權益主體的標準。對商品知名、商品名稱特有作出貢獻的主體享有該權益,反之則不應成為該權益的主體。

認定:

“鬼吹燈”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應歸屬玄霆徐州分公司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針對《鬼吹燈》《鬼吹燈Ⅱ》小說,張牧野將該作品除專屬於作者本人權利外的著作權獨家授權玄霆公司行使,其已不享有著作財產權,更無法在作品的傳播中對作品進行宣傳、運營。


張牧野與玄霆公司還約定: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履行完畢後,張牧野不得使用其本名、筆名或其中任何一個以與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創作作品或作為作品中主要章節的標題。
市中院認為,該條款限制的是張牧野在使用其本名和筆名或單獨使用本名、筆名中的一個創作作品時,不得同時使用與《鬼吹燈Ⅱ》這一作品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名稱,作為其將來所創作作品的名稱或主要章節的標題。也就是說,該條款並未限制張牧野使用其本名、筆名創作作品,也沒有對張牧野將來創作作品的題材進行限制,而是僅僅限制張牧野使用《鬼吹燈Ⅱ》這一作品名稱或與之相似的名稱創作作品。張牧野亦因該部分內容的約定及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而獲得了較高的對價,因此該條款內容應為合法有效。
作者在將權利授權或轉讓時,除了獲得對價回報外,在玄霆公司對外運營作品獲得收益時,還可以按照涉案《協議書》的約定獲得小說改編影視作品所生報酬40%的獎勵款,因此該種商業模式也不會挫傷作者創作的積極性。而如果僅以作者創作作品為由就認定其對因運營產生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享有權益,則會破壞這種商業模式,不利於作品的廣泛傳播,有礙於相關公眾福利的增長,也會對作者因作品而所能獲得的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徐州市中院認為,

張牧野的創作行為產生的後果是使《鬼吹燈》系列小說、“鬼吹燈”首次作為小說名稱從“無”到“有”;玄霆公司對《鬼吹燈》系列小說長期、廣泛、持續、規模的宣傳、運營產生的後果是使《鬼吹燈》系列小說從“非知名商品”到“知名商品”,“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從“不具有顯著特徵”到“具有顯著特徵”。張牧野沒有對《鬼吹燈》系列小說進行長期、廣泛、持續、規模的宣傳、運營。玄霆公司才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貢獻主體,“鬼吹燈”作為小說名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應歸屬於玄霆公司。


而張牧野作為《鬼吹燈》系列小說的作者,除了獲得《鬼吹燈》系列小說著作財產權轉讓的對價外,還可以按約獲得獎勵報酬;不僅可以在表明作者身份等著作人身權意義上使用,而且有權在非區分商品來源意義上使用,但不得作出引人誤認的使用。
玄霆公司將《鬼吹燈》系列小說全部著作權及相關一切衍生權利轉讓給玄霆徐州分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作為衍生權利當然亦轉讓給了玄霆徐州分公司。玄霆徐州分公司通過轉讓行為成為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的主體。



判決:

愛奇藝、向上影業、張牧野

承擔賠償責任


徐州市中院一審判決: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張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詭事》網劇、片花中使用“鬼吹燈”作為商品名稱的行為;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張牧野就確定的賠償金額中的1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張牧野賠償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8萬元。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東陽向上影業有限公司、張牧野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今年10月,江蘇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媒體記者 李夢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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