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原標題:出警遇到十種“花式耍酒瘋”,蜀黍也是醉了~~~ )

酒本身無害,衡水老白乾還是我們家鄉的驕傲。但是小酌怡情,豪飲傷身,喝多了“出洋相”更是讓人啼笑皆非,更有甚者,藉著酒勁尋釁滋事、打架鬥毆、妨礙公務、故意傷害……最終都難免會付出相應的代價,受到法律公正的懲罰。下面就讓我們一起看看今年發生在衡水的十起酒後違法犯罪的真實案例,希望那些“貪杯”之人能夠引以為戒。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案例1:

11月6日,違法行為人粘某酒後在20時至22時兩個小時的時間裡,共8次惡意撥打110報警電話,並辱罵接警員和出處警民警,嚴重擾亂正常接處警秩序。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武邑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在查清其違法事實後,於11月11日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粘某行政拘留10日。

案例2:

11月11日,景縣公安局龍華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將地標下面的大理石砸壞,影響惡劣。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民警經現場勘查並走訪,鎖定村民孫某某,遂將其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孫某某對自己喝酒後為發洩情緒而砸壞大理石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深感後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孫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案例3:

9月份,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新華路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某路口的汽車被颳了數道長痕,左前門被人踹凹陷了。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接警後,民警通過現場勘查,初步鎖定嫌疑人高某。隨後,民警依法將高某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高某當日醉酒後覺得該車輛擋住了他的路,遂腳踹並刮花車輛。違法行為人高某因尋釁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4:

8月份,安平縣一男子酒後到某超市購物,在選好物品結賬時差了幾塊錢,用微信、支付寶“鼓搗”半天也沒有付清。這時,老闆一句“有就給,沒有就算了”的話激怒了他,於是藉著酒勁將超市電子稱秤盤砸壞。隨後超市老闆報了警,該男子因尋釁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5:

7月23日22時許,景縣公安局景州派出所接群眾張某報警,稱有人在其烤串店內喝完酒鬧事。民警到達現場後瞭解到,王某峰、王某綱在飯店內酒足飯飽後,因想打包一些回去,與服務員申某發生了口角,王某峰、王某綱遂辱罵申某,王某峰拎起凳子欲砸申某,不慎傷到張某臉部致其受傷,王某綱也拿起凳子辱罵滋事。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醒酒後的二人對酒後衝動鬧事的行為後悔不已,並對辱罵、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民警對王某峰、王某綱分別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6: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故城縣劉某與鄰居李某有陳年舊事糾紛。今年5月,劉某酒後藉著酒勁到李某家無理取鬧,惡意謾罵,摔酒瓶子,腳踹大門。李某本想趕快離開家躲避,卻被衝上來的劉某抓住衣服打破了臉。故城縣公安局三朗派出所查明案情後,依法將劉某傳喚至派出所。經詢問,劉某對自己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劉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案例7:

4月30日,冀州區馮女士和男友趙某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趙某不甘心,酒後來到馮女士家,藉著酒勁砸門、拉電閘、撬鎖眼,逼迫馮女士開門,嚴重影響了馮女士及附近居民生活。不堪其擾的馮女士選擇了報警。

冀州鎮派出所接到報警後迅速趕到現場,制止了趙某並將其帶回派出所。待趙某清醒之後,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警方給予趙某行政拘留處罰,並處罰款五百元。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案例8:

3月8日,深州市周某酒後無故在某飯店鬧事,辱罵飯店工作人員,言語粗俗不堪,還報警自稱飯店工作人員與其發生糾紛,對民警出言不遜,且在被明確告知辱罵民警要承擔法律後果後,對警告置之不理,繼續辱罵接警人員,嚴重擾亂接警服務檯工作秩序。

唐奉派出所民警趕赴事發現場進行處置,將周某帶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周某因尋釁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周某醒酒後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追悔莫及。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案例9:

2月13日,饒陽縣臧某步行到某小區找朋友喝酒,酒後步行出大門時,故意走車輛通道,並無故踢踹門禁欄杆,造成門禁設施損壞,臧某因尋釁滋事被饒陽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案例10:

1月28日,安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接群眾報警稱,在某村有人打架。民警趕到現場瞭解到,犯罪嫌疑人楊某林酒後鬧事無故辱罵電力公司搶修施工的工作人員,在村主任王某上前勸阻時,楊某林不聽規勸反而持剪刀將王某背部扎傷。在被村民勸回家後,楊某林仍覺得不解氣,又持菜刀返回現場,砍傷對其進行勸阻的村民楊某峰。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楊某林對其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楊某林被安平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十種“花式耍酒瘋”“貪杯”之人請引以為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警方提醒

飲酒要適量,酒後莫惹事!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酒後鬧事不是免受處罰的理由,對於酒後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故意傷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管理,影響群眾安全感的行為,衡水警方的態度是——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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