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金鈺:未履行回購義務 被判賠3.48億

11月14日,東方金鈺(維權)發佈公告,稱公司與聯儲證券因《回購合同》約定的回購及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價款等義務產生糾紛並涉及訴訟的事實,訴訟具體事項如下:(東方金鈺維權入口)

崑崙信託與東方金鈺於2016年12月26日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依據該合同,東方金鈺將其所持有的深圳市東方金鈺珠寶實業有限公司100%股權的股權收益權轉讓給崑崙信託,作為支付對價,崑崙信託向東方金鈺支付人民幣3億元作為特定股權收益權轉讓款。

後因東方金鈺未按約履行《回購合同》約定的回購及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價款等義務,聯儲證券主張其作為委託人和受益人,以2.99億元認購了崑崙信託發起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並主張其自2018年7月24日起受讓了崑崙信託在《收益權轉讓合同》項下與2.99億份信託份額對應的權利,並以此為由向被告主張提前回購股權收益權,同時索要回購價款2.99億、定期行權費0.15億及相關違約金、訴訟費等費用。

浙江省高院一審判決東方金鈺向聯儲證券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基本價款、定期行權費、一次性違約金、遲延違約金等費用共計3.48億元,同時駁回了聯儲證券的其他訴訟請求。聯儲證券不服,向最高院上訴,最高院經審理認為,聯儲證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高院最終判決判決駁回聯儲證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東方金鈺表示,最高院對本次訴訟所做判決為終審判決,該案已審理終結。若按本判決結果執行,預計將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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