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州一涉黑放高利貸團伙栽了!

11月13日,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包德剛等六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被告人沈鶴犯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包德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等四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六名被告人根據具體罪責,分別判處九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五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並處十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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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包德剛以順順順寄賣行為依託,陸續糾集被告人於春梅、包喜瑞、劉錫榮、劉兆仁、趙亮等人對外高利放貸,通過 “虛增債務”“簽訂空白借條”“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並以暴力、“軟暴力”、威脅等其他手段強行索債,對被害人人身實施侵害,對被害人工作、生活實施滋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2017年9月形成了以包德剛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於春梅為積極參加者,以包喜瑞、劉錫榮、劉兆仁、趙亮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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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包德剛的領導下,長期盤踞於蓋州市東城辦事處及鼓樓辦事處一帶,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有組織的實施尋釁滋事三起,致一人輕傷、一人精神失常、一人死亡;實施敲詐勒索一起,涉案金額9萬元;實施虛假訴訟一起、其他違法行為四起,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妨害司法秩序。在兩起尋釁滋事犯罪中,該組織強行佔據被害人許某某、王某某經營、居住的養殖基地長達三個月,致使被害人許某某不堪滋擾,自殺身亡,其後包德剛仍未收手,又以每個月兩千元的價格僱傭村民張某某看管,以控制該養殖基地,直至案發;為逼迫被害人高某某償還其丈夫所欠高利貸,多次到高某某工作處、住宅樓下索債,並將被害人高某某及其年僅11歲的女兒多次帶到順順順寄賣行,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手段追討債務,導致高某某自殺,被搶救後人格器質性改變,案發時仍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為依託,致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導致多名被害人在合法權益遭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後,不敢通過正常途徑舉報、控告,在一定區域內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對當地的社會生活、經濟秩序、治安環境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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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包德剛、於春梅、包喜瑞、劉錫榮、劉兆仁、趙亮等人通過高利放貸、以“軟暴力”及暴力方式討債,有組織且分工明確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在蓋州市東城辦事處、鼓樓辦事處一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被告人包德剛、於春梅、包喜瑞、劉錫榮、劉兆仁、趙亮、沈鶴多次隨意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致一人自殺身亡、一人自殺後精神失常、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包德剛、於春梅、劉錫榮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包德剛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營口地區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在該組織形成不足一年的時間內將其依法打擊,有力的震懾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彰顯了人民法院亮劍黑惡勢力,打早打小、露頭就打,絕不允許黑惡勢力坐大成勢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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