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習慣法的誕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回顧英格蘭走過的數千年曆程,有比亨利二世更偉大的武者國王,也有比他更機敏的外交家,然而卻沒人比他對法律與制度的貢獻更大。他的奔放精力並沒因戰爭、政治和狩獵而耗盡。相反,如同眾多諾曼底前輩和他的兒子們一樣,亨利二世具備解決管理與法律方面問題的天賦,這種天賦為他的成就打下了基礎。他參加過的戰鬥之名早已隨風飄逝,但他的威名卻將與英格蘭的憲法和習慣法一起永世長存。

英格蘭習慣法的誕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威廉一世和亨利一世兩位先王給英格蘭創造保留了各種可供他們的繼任者利用的行政制度,但方面他們二人卻沒有任何參照,不得不小心摸索行事,他們統治下的國家也不得不慢慢適應新法律。與此相比,亨利二世又是幸運的。當1154年來自安茹的亨利登陸英格蘭時,這個遭受了二十年混亂折磨的國家已經做好了接受中央集權的準備。

然而,亨利二世目光遠大、經驗豐富。亨利二世決心不擔要制止貴族們的獨立並且要奪回從前任手裡失去的利益,而且還要爭取更大的成就。

作為一個偉大的法學家,英國習慣法的奠基者。在亨利二世剛開始執政時,英格蘭各地不但有眾多的貴族法庭,貴族們在法庭上一言九鼎,實施的法律因所處地區的習俗和特點不同而多種多樣;而且英格蘭的犯罪率很高,但是,偵破、追捕、量刑和處罰的機制都不完善,只有一種稱為“十戶聯保制”的制度。諾曼底人到英格蘭之後推行的“司法格鬥”即“戰鬥神判法”取代了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立誓免罪法”和“神命裁判法”,“司法格鬥”就是起訴者和被告者各執一武器格鬥,直到一方叫“怕”為止,且喊“怕”者為有罪一方。

英格蘭習慣法的誕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亨利二世特別設計了一套皇家法庭系統,準備在全國和全體民眾中推行統一的法律制度,以取代這些貴族法庭;為了尋求一種相對公正的司法方式,亨利二世在1166年頒佈了著名的《克拉倫敦詔令》,規定每個百戶區出12人,每個城鎮出4人組成一個團體,經宣誓後可集體向郡長或巡遊法官檢舉罪犯,但這些人只有起訴權,判決程序仍依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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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和貴族們捲入正面衝突,亨利二世採取了逐步推進的策略,一個接一個的改變著慣例,並且給這種改變披上頗受尊重的保守主義外衣。他一邊對已有的形式表達尊重,一邊計劃在舊原則中注入新內容。他特意含糊地規定了國王的權利,為以後的擴充做準備。由於在諾曼底公爵征服英格蘭前的幾個世紀裡,教會和國王都有意治理領主的混亂割據,但當時想要迅速擴大國王的司法權力無疑天方夜譚。後來亨利二世緊緊抓住盎格魯——撒克遜人關於“國王的秩序”的概念,儘可能的將所有刑事案件都歸入自己的法庭處理。這樣一來,每個人都必須遵守國王的秩序,膽敢破壞者就是犯罪,觸犯者的地位越高受到的懲罰就越嚴厲。“國王的秩序”是至高無上的,破壞者將被送上國王的法庭受審;但與此同時“國王的秩序”也是受到限制的,通常只針對那些當著國王的面,或在皇室道路、領地所犯下的罪行。國王一旦去世,他所倡導的秩序也會隨之消散。為了彌補這個缺陷,亨利二世小心謹慎、不動聲色地做出規定,將“國王的秩序”擴大到英格蘭所有地區,觸犯者無論在哪裡破壞了該秩序,都要被送到國王法庭受審。國王法庭有一項存在已久的權力,即接受對不公正案件審理的上訴,保護民眾對自己土地的所有權。

英格蘭習慣法的誕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在亨利二世的改革中,強迫手段沒有任何作用。他必須遵守的首要規則必須是吸引而不是迫使案件到他的法庭受審。因此,那就必須使案件在國王手裡得到的審理比在他們的領主手裡的審理更公正。於是,亨利二世在國王法庭為訴訟人開啟了一項新制度——陪審團制度,當時人們稱之為“王室的恩惠”。需要指出的是,亨利二世並不是陪審團制度的發明者,他只是讓這項制度有了新用途。陪審團制度是法蘭克人對英格蘭司法體系做出的一大貢獻,這項制度早在加洛林王朝統治法國期間就開始萌芽,在威廉公爵征服英格蘭之前,英格蘭人對它尚一無所知。起初,陪審團是為了方便治理國家而建立的王室機構,國王有權召集人員宣誓作證,以保證任何涉及王室利益的真實性。征服者威廉正是通過陪審團制度,在財產大清查時確立了國王的權威。而亨利二世則將用於治理國家的工具移植到法庭上並加以運用。

英格蘭習慣法的誕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在史蒂芬和亨利一世時期不少有勢力的人侵佔了鄰人的土地,這就需要經過一些司法審理使土地歸還原主。為此,亨利二世及其法官設計了一系列的令狀,任何一個自由人都可以從法官那裡購買這種令狀。令狀之一要求郡長調查被告的土地是否被錯誤處置;令狀之二要求查明原告是否為其父土地的合法繼承人;令狀之三要求列出教區長和教區牧師的名字;令狀之四要求確定土地是通過自由施捨還是通過封建租佃而佔有的。以上四條令狀都要根據郡長所列陪審員的答覆而作出判斷,從而決定土地的歸屬。這樣的陪審員就不僅具有起訴者和誓證者的作用,而是一群需要闡明事實的人。

後來,司法令狀與陪審制度被穩定而長期地使用下去,到1200年,真正的小型陪審團在此基礎上出現了,法官開始向支付小額金錢的訴訟人提供為其案件專門組織陪審團的機會。教皇英諾森二世於1215年在拉特蘭宗教會議上禁止教士參加俗界司法活動,這樣,必須經牧師祈禱才能成立的神判探水法和探火法就無法存在了。到13-14世紀,司法令狀和小型陪審團已成了現代陪審制度的前身而固定了下來。

亨利二世時期的“司法令狀制度”最初被採用時,並沒有用王室法庭取代封建領主法庭之目的,僅僅是通過王室法庭提供的一種複審機會來監督領主法庭,也是為了盡力招徠司法訴訟以增加王室收入。但是,事實上,狀令制度一出現王室法庭便逐漸取代了封建領主法庭,因為陪審團和令狀的存在使自由民很容易越過領主法庭直接向王室法庭投訴,實際上就出現了一種由御前會議議定和執行的英格蘭統一的法權,只是呈現為不同形式而已:例如,對大主教貝克特的審訊是由國王及其男爵組成的“大議會”進行的,大多數申訴則由跟隨國王走遍英格蘭的“小議會”受理。且亨利二世把亨利一世不時派出的國王大法官巡遊各郡的做法制度化了。這樣一來,除宗教法之外,在一系列的司法活動中,以案例為基礎而演繹出來的“習慣法”或“不成文”法就逐漸形成了。

當然亨利二世限定只有國王才可以召集陪審團,不允許私人法庭效仿,還規定只有到王室法庭上訴的人才可以享受。此前,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是通過起誓、神裁或決鬥來裁決的。有了上述各種裁決方法,毫無疑問是進入了一個更加理性的時代,人們開始對之前那些古怪的方法不再信任,教會也在《大憲章》得到批准那一年拒絕承認。在陪審團制度迅速實行起來的時候,舊的裁決方法仍在苟延殘喘,神裁法並沒有被立即廢除。直到1818年,還有一位訴訟人要求通過決鬥裁決自己的案件,這令法官不知所措。此事迫使議會不得不廢除這一古老的裁決方法。

英格蘭習慣法的誕生,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有的學者認為,大陸各國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的,以成文法典為基本形式的成文法體系,英國卻以不成文的習慣法而自成體系,獨立於羅馬法體系之外。當然,必須看到的是,這時的英格蘭,除了度支部外,基本上沒有中央統一指揮的,地點固定的審判機構,以國王為主的司法活動仍然是間歇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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