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法院公開審理袁某某受賄罪一案

11月14日,仁懷市人民法院院長馮發頂擔任審判長公開審理袁某某受賄一案,市檢察院檢察長張宗剛出庭支持公訴。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祝長遠,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企事業單位代表及群眾代表旁聽本案審理。

仁懷法院公開審理袁某某受賄罪一案
仁懷法院公開審理袁某某受賄罪一案

【案件事實】2011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擔任茅臺鎮人民政府副鎮長期間,主動為茅臺鎮政府工作人員王某、茅臺鎮居民王某宏提供茅臺鎮土地規劃信息,併為王某、王某宏購買茅臺鎮某處土地提供幫助。2012年1月,袁某某以買車缺錢為由向王某、王某宏索取“贊助”,王某、王某宏分別向袁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轉賬10萬元、15萬元。2017年3月,時任九倉鎮黨委書記的袁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安排嚴某承建該地汙水管網延伸改造工程,嚴某將工程介紹給朱某、劉某。為感謝嚴某及袁某某的照顧,朱某、劉某兩人從獲取的工程款裡取出30萬元給嚴某,嚴某收到後將30萬元現金送到袁某某家中,請求其在後續過程中給予關照。

仁懷法院公開審理袁某某受賄罪一案

【判決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因此袁某某的上述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受賄罪。結合袁某某坦白認罪、認罪認罰,具有立功表現等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最終,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萬元。此外,對已繳納的3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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