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四次風險提示性公告

證券代碼:600747 證券簡稱:退市大控 公告編號:2019-149

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四次風險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1、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將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五個交易日內,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本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15個交易日,剩餘15個交易日,交易期滿將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4、退市大控目前已被調出滬股通標的,滬股通投資者可以選擇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買入公司股票。目前,滬股通投資者如選擇繼續持有,後續進入股轉系統後可能無法轉讓。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2019年10月18日,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終止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9】21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本公司股票於2019年10月28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1、證券代碼:600747

2、證券簡稱:退市大控

3、漲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為2019年10月28日,退市整理期為三十個交易日。如不考慮全天停牌因素,預計最後交易日期為2019年12月6日。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預計的最後交易日期將順延。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超過五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整理期屆滿後五個交易日內,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的說明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宜。

四、其他重要提示

退市大控在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為滬股通標的,目前,公司仍有部分滬股通投資者。由於退市大控目前已被調出滬股通標的,滬股通投資者可以選擇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買入公司股票。目前,滬股通投資者如選擇繼續持有,後續進入股轉系統後可能無法進行轉讓,具體事宜請透過相關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聯繫香港結算了解情況。

特此公告。

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15日

證券代碼:600747 證券簡稱:退市大控 公告編號:2019-150

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2、本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3、涉案金額:12,000萬元(僅為本金,不含利息、訴訟費等費用)

一、本次訴訟事項概述

2016年12月12日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浦發銀行為本公司提供12,000萬元資金借款,期限一年,同時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與浦發銀行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擔保責任。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8月25日披露的《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8-068號)。

二、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初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2,00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12,000萬元為基數,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間的貸款利息按年利率5.655%計付、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間的利息按年利率8.75%計付、2018年11月2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期間的利息,按年利率13.125%計付;扣減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間的利息數額);

(二)被告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北軍輝路橋集團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北軍輝路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1,80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00元,共計646,800.00元,由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長富瑞華集團有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東北軍輝路橋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1、公司將依據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對公司本期利潤影響以日後實際發生額為準,公司將依法按照規定及時披露案件的進展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將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五個交易日內,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初3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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