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定義
1. 特種設備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
兩個基本特徵: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險性較大。
國際上稱之為“具有潛在危險的設備”、“危險性設備”、“特定危險設備”。
2. 納入國家監察範圍的原則:一是造成群體傷害;二是造成他人傷害;三是產生較大社會影響。
納入我國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有8種
▲承壓類設備3種,即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機電類的5種,即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
其中,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遊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必要性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性的特種設備。
▲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廠內機動車輛作為載人的特種設備,一旦運轉失靈,往往會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主要監察制度
目前特種設備相關的法規主要有《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必須按照相關法規,依法取得許可證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必須定期檢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處2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盛裝危化品的處2~20萬元罰款。
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設備名稱及代碼
檢驗週期
鍋爐(1000)
外部檢驗
一般每年一次。
內部檢驗
一般每2年一次。
水壓試驗
一般每6年一次。
壓力容器(2000)
固定式(2100)
年度檢查
每年至少一次。
定期檢查
全面檢驗
一般應當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下次的定期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確定。1.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4.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耐壓試驗
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
移動式(2200)
汽車罐車2220、鐵路罐車2210、罐式集裝箱224
年度檢驗
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檢驗
新罐車首次檢驗1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汽車罐車每5年至少一次,鐵路罐車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裝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汽車罐車每3年至少一次,鐵路罐車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裝箱每2.5年至少一次。
耐壓試驗
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
長管拖車2230
年度檢驗
每年至少1次。
首次定期檢驗
3年(充裝A類介質);4(充裝B類介質)。
定期檢驗
5年(充裝A類介質);6(充裝B類介質)。
氣瓶(2300)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 8334的規定。(盛裝液化石油氣鋼瓶,對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週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對YSP-50型,每3年檢驗一次。)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電梯(3000)
每年進行1次定期檢驗。
起重機械(4000)
輕小型起重設備、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纜索起重機、桅杆起重機、鐵路起重機、旋臂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年1次,其中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的起重機每年1次;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1次,其中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每2年1次。
在用起重機械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5000)
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
大型遊樂設施(6000)
定期檢驗週期為0.5年。
壓力管道元件(7000)
壓力管道(8000)
長輸管道8100
年度檢驗
至少每年1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查。
全面檢驗
新建管道一般於投用後3年內進行首次全面檢驗,首次全面檢驗之後的全面檢驗週期按照本規則第23條確定。
公用管道8200
年度檢驗
至少每年1次,進行全面檢驗的年度可不進行年度檢查。
全面檢驗
GB1—Ⅲ級次高壓燃氣管道全面檢驗最大時間間隔8年;GB1—Ⅳ級次高壓燃氣管道、中壓燃氣管道、GB2級管道全面檢驗最大時間間隔12年;以PE管或者鑄鐵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檢驗週期不超過15年。
工業管道8300
在線檢驗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全面檢驗
首檢週期不超過三年;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3年;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應判廢。
GC1、GC2級壓力管道的全面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6年;按照基於風險檢驗(RBI)的結果確定的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9年;GC3級管道的全面檢驗週期一般不超過9年。
客運索道(9000)
客運架空索道
年度檢驗每年一次,全面檢驗三年一次。
客運拖牽索道
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客運纜車
年度檢驗
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驗。
全面檢驗
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F000)
安全閥
固定式壓力容器用安全閥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特殊情況按相應的技術規範規定執行。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對於彈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閥,當滿足所規定的條件時,可延長校驗週期為3年或5年。
工業管道用安全閥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特殊情況按相應的技術規範規定執行。
一般每年至少校驗1次,對於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後,檢驗週期最多可以延長為3年。
鍋爐用安全閥
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應檢驗一次。
鍋爐上的安全閥應按製造廠的要求或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整定和檢驗。
壓力錶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爆破片
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限速器
每二年應進行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一次。
防墜安全器
每二年應進行安全器動作速度校驗一次。
測量溫度的儀表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液位計
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閱讀更多 朗壓節能科技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