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搶到的特價機票一覺醒來卻“飛”走了?

信息來源於法制網 2019年11月15日

雙十一凌晨,飛豬平臺推出的“雙11特價機機票搶購”活動中,近2000網友滿心歡喜的搶到了特價機票,結果一覺醒來,卻被“全日空航空出bug”瞬間刷屏!告知無法出票。

商家表示“系統出問題,只能退款、賠償500元”。一夜的狂歡白興奮了,還錯過了其他航空公司的“零點優惠”,最終真的“全日空”了。

那麼,特價機票“飛”了誰負責?

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我們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TMT法律事務中心兼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律師表示:

第一,強制退票是不能任性的。根據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一般來說,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飛豬如果採取單方強制解除措施,那麼既沒有法定事由,也未經過雙方協商,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等相關規定,飛豬是需要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

第二,關於賠償責任的認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若如報道所言,飛豬前期已經做了優惠宣傳,商家低價營銷也是常見策略之一,如果說因為成本巨大而進行否認,可能涉嫌欺詐。根據網友展示的“出票保障”規則,即使不構成欺詐,飛豬需要賠償消費者的不只500元違約金,還有正常的機票差價以及其他損失等等,至於消費者主張的酒店等損失,屬於間接損失,可以與飛豬進行協商。另外,飛豬稱代理商錯誤設置,不構成抗辯理由,飛豬可以在賠償以後,依照約定向代理商要求賠償。

第三,關於消費者維權。如果說未造成過多損失,消費者可以與飛豬進行協商;若造成損失較為嚴重,則可以向平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進行投訴,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等。

針對近年來各類平臺出現的違約情形逐漸增多,建議平臺自身做好自我監管,做好責任擔當,相關監管部門做好日常督查,對於消費者而言,也要了解市場的不確定性,提前做好相關風險防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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