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續簽勞動合同當心用人單位“套路”)
勞動合同關乎著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繼續原來的勞動關係必須續簽勞動合同。現實中,仍有一些用人單位在續簽合同方面搞“套路”,通過續簽合同時再設試用期等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要謹防這些“圈套”。
續訂合同時崗位變化,也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小黃會計本科畢業後入職藍天公司做內勤,所籤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2個月,轉正後月工資5200元。2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小黃被調到會計崗位。在續簽合同時,公司稱換崗後須有一個適應的過程,有必要再約定2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月工資4000元。由於每月少拿了1000多元,小黃很生氣,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庭經審理,認定藍天公司重複約定試用期違法,鑑於2個月試用期已履行完畢,故裁決藍天公司向小黃支付2個月賠償金10400元。
評析該裁決是正確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據此,調崗、晉升、降職、續訂勞動合同等,都不應成為再次約定試用期的理由。本案中,藍天公司同意與小黃續簽合同,說明其對小黃的品質、工作能力等是認可的。因此儘管調了崗,也不能再約定試用期,藍天公司明顯違法。《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由於重複約定的2個月試用期已履行完畢,故藍天公司應按月工資5200元的標準向小黃支付2個月的賠償金。
提示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所享受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而且用人單位可以其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予以解僱,也不用給經濟補償。可見,續簽合同時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做法,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因此,勞動者在被再次試用時,應主張試用期條款無效或者主張賠償金;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繼續工作,不算自動續簽合同
王某於2016年9月入職旗雲公司,獲得一份2年期的勞動合同。2018年9月12日合同期滿後,雙方沒續訂,但王某仍在原崗位工作。沒想到,王某正想做出更好業績的時候,2019年4月12日,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某認為公司未續簽勞動合同,應向其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間的二倍工資。旗雲公司認為雖然因種種原因未續簽,但公司給王某的各項待遇均無變化,應視為自動續訂了書面合同,故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后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支持了王某二倍工資的訴求。
評析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前一份合同一旦到期,即對雙方失去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看出,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的,只是意味著雙方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延續勞動關係,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既然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就必須訂立新的勞動合同來確定權利義務。旗雲公司認為雙方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於是自動續簽了合同,顯然錯誤。因此,仲裁庭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之規定,作出前述裁決是正確的。
提示在事實勞動關係中,由於無書面勞動合同對單位進行約束,勞動者將面臨隨時被解僱的風險,因此勞動者應當增強合同意識。用人單位更不要認為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無所謂”,否則也要承擔不利後果。
約定“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此種條款無效
馬某入職某路政公司時,雙方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該份合同中有一個特別條款:本合同到期前1個月內,若雙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其有效期自動延長1年,以後依次類推。在合同到期後,馬某繼續工作了2個月後因要求提高工資不果,隨即辭職。馬某認為公司未與其續簽合同,應支付給其2個月二倍工資的差額。路政公司則以有合同延續約定且馬某未按要求提出異議為由,予以拒絕。馬某申請勞動仲裁後,仲裁庭裁決支持了馬某的主張。
評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關“本合同有效期自動延長1年,以後依次類推”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因為它排除了勞動者以下相關權利:其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該種約定條款剝奪勞動者的協商權;其二,這種約定導致勞動者喪失法律規定的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三,這種約定使得用人單位可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規避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責任。由於該種條款無效,所以路政公司應承擔未及時與馬某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即應當支付給馬某2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
提示簽訂和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需繼續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來源:安徽工人日報 作者: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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